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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视域中的中国地方公债制度

  
  我们认为,国家公务即是指那些有益于全体公民自由平等,因而需要由国家作为一个整体来承担的,或者基于行政区域的限制无法由地方政府提供或者地方政府只能低效提供的公务。按照此标准,其主要包括以下两类:①由中央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具体执行的公务:包括国防、外交、国家间经贸合作、统一的货币金融政策、统一的度量衡、统一的税制和税率、空间(宇宙)、土地和海洋的开发和规划,以及关系整个国家科技水平的重大科技项目等;②可以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执行的公务:包括交通和通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各级教育、社会治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国有资产管理等。

  
  相对而言,地方公务更加复杂,因为各个地方政府的公务可能深入到了社会生活的所有细节。因此,我们可以将国家公务以外的,需要由政府担当的其他公务交统称为地方公务。

  
  通常说来,国家公务应该由中央政府来担当,地方公务应当由地方政府来承担。不过有以下几种情况需要说明:①并非所有的国家公务都只能由中央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亲自实施,实际上,中央政府可以通过合法程序并在给予必要的物质和权限保障的前提下委托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来执行。当然,此一公务的最终责任要由中央政府来承担;②各地完全可以依据自身公务的需要来设置相关的政府部门,而不需要与中央政府完全保持一致,对于应由中央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执行的公务,地方就没有必要设置相应的主管部门,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各级政府的“职能重构”和机构臃肿问题;③对于一些特别贫困的地区,地方由于人财物等方面的限制无法提供必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可以由中央政府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或者通过专项贷款、中央贴息贷款等方式予以解决;④中央政府不宜用强硬的行政手段去干涉地方政府,但可以通过资金、政策的引导和支持去敦促地方政府更好地提供公共产品。[15]

  
  (二)通过试错,逐步建构合理的地方公债制度

  
  本文所建立的分析框架表明,宪政既是一种多元主体利益的平衡机制,又是一个历时性的动态过程,这意味着地方公债制度如何走上宪政之路并为中国的宪政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目前并不具有明确的答案。其需要中央政府在尊重地方政府的“主体性”的前提下,与地方政府“商量着办事”,进而“发挥两个积极性”(毛泽东);需要地方政府在宪政和法治理念的指引下积极地争取自身的权力和利益,并且对地方民众的利益予以更好的保护;更需要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宽容妥协的基础之上找到互利共赢的协调机制。

  
  就地方公债制度未来的建设和改革来说,我们认为,应当遵循以下几个原则:①应当将发行的目标明确定位于发展地方公共事业,提供地方公共产品,完成地方公务方面;[16]②是否发行,发行额度及用途应当举行由地方各阶层参加的听证会,并需要经过地方人大的民主表决(涉外地方公债的发行还应当由中央政府审批);③应当以地方财政收入为担保,主要面向市场发行地方公债;④中央政府应当在逐步试错的基础之上,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制定地方公债发行的标准、额度、程序等方面的规范,[17]并在适当的时候制定相关法律。

  
  (三)逐步完善相关宪政制度建设

  
  我们曾经担心在相关宪政前提不完善的情况下贸然发行地方公债可能会带来很多不欲的后果,今天这种担心并没有减退。然而,地方公债制度已经建立,那么着力完善相关宪政制度就变得必要且亟需。

  
  首先,建立不但对地方人大负责,而且受地方人大(以及人大背后的选民)有效监控的责任政府是最为紧要的事情。这意味着中央政府在承认地方政府的“主体性”以后,要更加明确自己的身份,更加依赖于地方人大对地方政府进行民主监督和有效监控,而不是去过分强化自身非常规的监督和规制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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