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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工伤期间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仍可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工伤期间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仍可解除劳动合同


麻增伟


【摘要】刘某于1999年1月到某煤炭公司工作,2000年1月1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到2006年12月31日终止,职位是煤矿管理员,双方合同约定,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2006年7月28日,刘某在工作期间睡觉,被公司发现,煤炭公司以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刘某的劳动合同。
【全文】
  
  案例:刘某于1999年1月到某煤炭公司工作,2000年1月1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到2 006年12月31日终止,职位是煤矿管理员,双方合同约定,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2006年7月28日,刘某在工作期间睡觉,被公司发现,煤炭公司以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刘某的劳动合同。

  
  2006年8月15日,刘某向区劳动局投诉,认为睡岗不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律的行为;此外,其被职业病鉴定机构鉴定患有尘肺职业病,在此期间,煤炭公司不应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向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后仲裁委认为,煤炭公司的规章制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煤炭公司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后刘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刘某所在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存在瑕疵,用人单位在职工患职业病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49条的规定,撤销煤炭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本案中法院裁判的依据主要是:一、煤炭公司的规章制度制定程序违法,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二、职工在患职业病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笔者下面从法院裁判的两个依据,对本案进行简单分析:

  
  首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只有在经民主程序制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且已向劳动者公示的,才可作为裁判依据。

  
  本案中,煤炭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本身就存在程序瑕疵,该公司的主要规章制度是《煤炭公司员工奖惩规定》及其补充规定,其《煤炭公司员工奖惩规定》是经职工代表大会制定,并已告知刘某,其在效力方面不存在问题,但关于“工作期间睡觉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的规定,是在煤炭公司员工奖惩规定的补充规定》规定的,而该补充规定,并未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且职工代表大会也未授权公司任何管理机构,可就《煤炭公司员工奖惩规定》做出补充规定,因此,认定补充规定制定程序违法,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法院的裁判无疑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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