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民事权利可以自由处分,非公法上之权利,无须他人代表。当然,以不损害公序良俗为限。
司法解释的大忌,就是不看立法初衷所体现的价值取向,孤立地看法条,咬文嚼字地理解孤立条文的内容。
结果,往往导致两种情况的出现:
1.扩大解释立法,形成事实上的法官越权造法。马克昌的解释就是在造法,不顾忌与
刑法已有条文的直接矛盾;
2.缩小解释立法,减弱法对合法权益保护的功能,纵容了违法犯罪行为。
法官的水平,在于其理解立法意图的能力,不在于其对具体条文字面意思的阅读理解能力。否则,中文系的毕业生当法官应该更合适了。
wellstab 评论:
这里面不存在法律解释问题,从一开始到最后都是巴东有司在做案件。就像刘谦在春晚的表演,最后连邓玉娇都被买通当托了。从逻辑上讲马老的解释没问题,最终呈堂的官方证据和证言都是关于防卫过当的,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也没做无罪的努力,凭什么要一个八十多岁的老头看报上或网上的“传来证据”秉公而断。
宇宙 评论:
stab兄,有一句话我不同意:“凭什么要一个八十多岁的老头看报上或网上的“传来证据”秉公而断”。
邓玉娇案当时影响那么大,马老先生在学界和司法界的影响那么大,岂可稀里糊涂说话?
可以推脱说我不了解情况不便说话嘛。当然,如果老先生不了解这案子当时在社会上引起的重大反响,倒是有情可原。
不管怎么说,他失查!他不是普通老百姓。
wellstab 回应:
宇宙兄:
你的推理有点乱,从报纸和网上的信息来看,邓的防卫行为无疑是正当防卫行为,无罪。但巴东有司将其做成了防卫过当,有罪免罚。 有问题的只是巴东有司,他们为了某些私利与邓进行了交易。邓受了伤害并背了污名但其得到了较好的补偿(工作),最受伤的是广大关心邓的网友以及司法公正。这和我们关心李庄最后觉得被耍一样。 马老评价的只是最后的裁判及其依据,当然没问题,至少形式上没问题。
宇宙 回应:
马老先生好像不能这么评论案例吧,仅看判决书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