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很有点公孙先生“白马非马”之风,分明你在与人讨论问题时总在偷换概念。所以我一再建议你仔细研读
刑法第
20条,研究三者之间关系。换句话说,法家,我们也是多次交锋过的老朋友了,我一直觉得得你的逻辑总有些偷换概念的问题,是一种诡辩。你在逻辑运用上与新月有相似之处,有时总在换概念。
龙城飞将 回应:
至于遇到一个有正当防卫,又防卫过当的案例,又应当与
刑法第
234条结合运用。以邓玉娇案为例,应当先确定她是正当防卫,还是主动攻击别人。若是后者,直接适用234条。若是前者,则看后果。若一般的伤害,仅对加害人赞成一定程度的伤害,则为一般的正当防卫。若超过正当限度,为防卫过当。注意,是由于防卫而过当,并不是主动攻击别人。若是造成加害人死亡、重伤等,则看是不是正处于第三款所讲的几种情形。决不可以倒过来。
邓玉娇案的判决存在的问题,是把法律的适用割裂开来。第一割裂了20条和234条之间的关联。第二割裂20条三款之间的关联。而且在判决书证明顺序上也是前后颠倒,它是先说邓玉娇犯了故意伤害罪,后说有防卫、自首等情节。显然是本末倒置。
龙城飞将 回应:
法家问我,“正当性”包括“罪恶性”? 你真是这么自相矛盾的么?
我回复法家:如果你是这样思维,可能我们之间真是存在思维模式与方法的差异,可能从更高的层面来讲存在世界观的差异。所以还请注意研讨
刑法第
20条第二款。
法家,咱俩虽素未谋面,但我们之间讨论问题已经多次了。好像每次都在讨论逻辑问题,但前几次你都没有认真回复我提出的问题。为了在逻辑上说明问题,我已经牺牲了文笔,不像新月一样写诗一样的语言,我是逐条地研究讨论你的文章。这样的文章令读者看起来很差的,但是没有办法,为了不失去逻辑的线索。
实际上,我的文笔,虽然不优美,但也不会是很滥,你看我的散文游记就可以看出我写文章不全是八股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