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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梁剑兵等诸位博友因《锯箭与后半截》关于法律解释的讨论

  
  用一个形象的比喻来说,就是先进门,再确定进哪个房间。当然,这是公检法在思维时应当经历的过程。但在写入判决书时可以直接适用合适的条款。在邓玉娇案件上,我与你的观点相同,应当适用第三款,这是全国不懂法律的人学法后的结论。相反,泰斗的发言,如Oldfrankly批评的,正是违背了法律的规定,也违背了法理的常识。

  
  而我在其他文章中讲到的,好像那位教授名为卢建平(?)的分类其实是不科学的。若他是从法理的角度分类,我不研究。若他是研究刑法20条的分类,则我认为我的观点较他的对。

  
  法家梁剑兵 评论: 2010-03-27 09:28:24

  
  按照你这逻辑,我似乎可以说“动物是由飞鸟、大树和鱼所组成的共同体”呢!哈哈哈哈~~~~~~~

  
  请问,你能说:“长辈”这个概念包括了爸爸、儿女、妈妈这三种概念”么?请回答吧。

  
  龙城飞将 回应:

  
  我的逻辑是,刑法20条全部都在讲正当防卫。第一款界定正当防卫的条件,第二款讲防卫过当仍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第三款讲特殊防卫仍属正当防卫。在适用法律时这三款内容应当联系在一起,不应当如用古代那个外科医生一样用锯箭法锯掉一半。

  
  换言之,正当防卫内涵已经由第一款讲明,其外延则由一般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和特殊防卫这三种类型构成。一般正当防卫仅是造成不法侵害人损害(由第一款涵盖其外延),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而特殊防卫则是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

  
  所以,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特殊防卫,当邓玉娇这个弱女子遇到紧急情况,从来都是善良温顺的她如何能在瞬间把正义与非正义分得清楚?她有时间作这个思考吗?她是在把邓贵大击翻在地之后又不停在用刀剌他吗?如何界定这个瞬间发生的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

  
  当然,我同意你的观点,邓玉娇案本应适用第三款。但这是我一贯的逻辑观点。

  
  你想用“动物由飞鸟、大树和鱼所组成的共同体”,“长辈这个概念包括了爸爸、儿女、妈妈这三种概念”来证明我的分类不对。看来你真是把公孙龙子学好了。那么,就请你将我对正当防卫的定义、分类来来对号入座,用你的概念来套我的定义吧。我等你回答。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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