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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梁剑兵等诸位博友因《锯箭与后半截》关于法律解释的讨论

  
  法家讲道:“观龙城兄以往文章,均在法律概念的使用上存在不同程度的错误理解问题,导致在逻辑上自相矛盾的说法屡见不鲜,希望以后注意纠正!”建议你详细地写出来我的观点问题和逻辑问题,我们可以展开讨论,欢迎你逐条反驳我的观点。当你很具体地讲出我的观点问题我逻辑问题,我就由衷地佩服你的观点正确。若不能具体地讲出来,可能问题出在我们彼此思维模式有些差别。你用自己的思维模式和思想观点来看我的文章,当然觉得会有问题。

  
  法家梁剑兵 回应:

  
  “正当性”包括“罪恶性”? 你真是这么自相矛盾的么?

  
  龙城飞将 回应:

  
  希望法学细细地研讨刑法20条。你知道,我一贯的观点是,研究法律与法理问题要区分开来。第一,你应当指出,邓玉娇在当时的紧急情况下如何能够分得清楚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第二,即使是防卫过当,是犯罪,是不正义,也与主动攻击别人的犯罪和不正义有本质区别。也许会遇到血性方刚的年轻人,当他在遇到紧急情况奋起自卫时,一时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和行为,可能在对手失去反抗能力时还要加上几拳。这种情况即使在刑法上把它划为犯罪,至多也是“激情犯罪”,决不是有预谋的“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

  
  法家梁剑兵 评论:

  
  在刑法二十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间,你只能选择某一款而不能同时选择两款,如同你只可以与一个女子结婚而不能与两个女子同时结婚一样。选择第二款就不能选择第三款,反之,选择第三款就不能选择第二款——面对两个彼此冲突的规范,任何人只能择一适用。

  
  难道龙城兄连这个最起码的法理常识都不知道么?

  
  龙城飞将 回应:

  
  其实,这个话你应当反求诸已。

  
  我的观点是,在邓玉娇案件中,应当先确定是否正当防卫。即先适用刑法20条还是234条。若属后者,与正当防卫无缘。若属前者,再细研究,确定属于正当防卫的哪个方面,即适用第几款。若仅造成加害人损害,属于一般正当防卫。若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属防卫过当。她应仅就超过的部分负刑事责任。若属第三款规定之紧急情况,则即使造成加害人死亡也不负刑事责任。直接套取某一条或某一款,违反了刑法的立法精神,割裂了不同条款之间的有机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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