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针对服务对象的差异性需求来提供专业化的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才能更加充分满足社会需求,才能发挥更好的社会效果。根据这一思路,《广东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和程序开展服务”,同时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对象的特点,提供专业化的就业服务”。执行中,各地可以按照该规定和国家有关要求,在统一公共就业服务的同时,开设专业化、特色化服务场所,针对不同群体开展专业化特色服务,充分满足各类群体的需求,增强公共就业服务的吸引力。如可以设立统一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同时,针对不同群体开设分支机构或者服务场所,如残疾人专门服务场所、大学毕业生专门服务场所、高级人才专门服务场所等。这给整合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大学生就业市场提供了有效通道。
五、将促进就业具体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和诉讼受案范围,就业促进措施的落实得到司法保障
在法治国家,“有权利必有救济”,司法保障是权利的最终保障。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监督是我国现行对行政机关的法律监督体系中核心的方式,同时也是法律规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监督的方式。
在就业服务管理中,有关行政主体针对特定对象作出的有关待遇的审核拨付行为具有行政给付性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行为具有行政确认性质,外国就业许可属于行政许可行为,此外就业登记、行政处罚等行为对相对人权利都有直接影响,应当纳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监督。这符合
行政复议法、
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也对规范行政机关有关行政行为、保障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获得促进就业扶持、保障就业专项资金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此,《广东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一规定较好解决了《
就业促进法》原则性、宣示性问题,克服了就业促进措施的软化,充分体现了立法所应有的强制性特征,也是“有权利必有救济”的法治原则的体现。
六、建立外国人就业目录调控制度,推动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有序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