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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与期待

  

  二、期待


  

  近年来,学术界与实务界对于行政监察制度发展的探讨方兴未艾,《草案》对于其中一些重要的问题给予了积极的回应,但是尚有许多问题的讨论并未引起《草案》起草者的足够关注,使得此次《行政监察法》的修改颇有余韵未尽之感。笔者认为,在完善行政监察制度的过程中以下三个方面应当引起重视。


  

  首先,理顺行政监察机关的内部体制问题。第一,理顺行政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之间的关系。自1993年开始,行政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总称为纪检监察机关,这样,行政监察机关又由单纯的行政监察机关变成了党政机关。监察机关不再直接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负责,而是直接向同级党的纪委常委会负责。纪委成了监察机关的直接领导机关,重大问题由纪委常委集体讨论决定。这种党的纪律检察机关与行政监察机关合署办公的体制,有利于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也有利于契合在我国各级政府中党员占有相当的比例的客观实际,提高监督监察的整体效率与效益。但是,这种体制也导致了行政监察主导权被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架空、行政监察机关地位被边缘化、行政监察制度被党内纪律制度逐渐虚置的情形。因此,《行政监察法》应把行政监察机关恢复到单纯的国家行政机关的序列中,切实确保行政监察体制的“党政分开”。第二,理顺行政监察机关与各级人民政府之间的关系。目前行政监察机关施行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监察机关的双重领导体制,然而本级人民政府既是同级行政监察机关的上级领导机关又是后者的监察对象,这种逻辑上的矛盾必然导致监察机关履行的特定监察职责流于形式。况且,监察机关本身的人事权和财权都掌握在本级政府手中,有关案件又要报请政府审批,这样就使得监察机关独立执行行政监督任务的作用和力度受到很大影响。对此,有学者建议将监察机关领导体制改为单一的垂直领导模式,是不无裨益的。


  

  其次,确保监察权切实实现的问题。第一,要明确监察权行使的范围。在目前的体制下,行政监察、人大监督、司法检察、党纪检查均有一定的监督职能,因此,明确监察权的范围,是避免权力交叉、重复监督以确保监察权真正实现的逻辑前提。对于这部分内容,可以在《行政监察法》中单列一条予以表述。第二,赋予行政监察机关直接处分权。当前行政监察制度被虚置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其缺乏切实有效的实施权力。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行政监察机关不但缺少切实的行使监察权的途径,而且仅有的几种行权方式还要受到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双重制约,使得行政监察机关宛若缺少利齿的猛虎,虽具气势,却无以发威。因此,如何拓宽行政监察机关的监察权行使径路、落实并彰显监察权的应有权威,是《行政监察法》修订者必须面对的重要立法难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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