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以人民权利控制国家权力。人民控制权力的途径和渠道在硬法上需要增加和增强,如人大代表选举、村民自治等等需要强化和改进。软法通过人民控制权力的方式符合宪法以及政府对人民在政治经济社会各方面参政议政的规定与鼓励,其中典型的模式就是协商民主,公民都有机会来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实施、反馈等等,成功的例子是浙江温州的民主恳谈模式。这是通过软法控制权力的根本,也是在软法领域体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最佳途径。
其次是以社会权力制约国家权力。在一元制社会中,国家是唯一的权威主体,社会和人民都受到国家的“管制”。公共治理时代的来临,社会获得了在治理过程中与国家平等的地位,集中表现就是各种社会团体对国家主体权力的监督、国家公权力运作的参与等等,如企业协会要求国家制定保护民族产业的相关规定、新闻媒体对公权力运作的监督等等。
最后是以国家权力制衡国家权力,就是政府内部机构之间的相互权力监督。国家机构之间具体又分为横向的部门权力监督和纵向的上下机构之间的权力监督。在规定国家各主要机构职权上宪法作了明确规定,但是因为我国目前并没有违宪审查制度,行政诉讼也仅仅是针对行政法领域具体事项的规制,所以,国家机构之间的权力监督一些方面只能通过行政的力量来调整。各级法院的财政甚至人事都受到各级政府的一定程度的控制,地方政府在制定地方政策时如果违宪,地方法院并不能起到监督行政部门权力的作用。
3.控制的目的
权力的控制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权,达到正义、秩序、效率、自由四个法律的基本价值。正义指正当性,秩序指事务的安排有序性、稳定性、规律性等,效率则指以最少的投入达到最大的产出的一种行为方式,自由是终极追求。四个基本法律价值在不同时期有不同侧重,同时存在一定价值冲突,但其共同的目的都是为了保障人的基本权利。
4.法律责任
软法的责任追究机制以主体划分可以分为他律和自律两种。他律分为舆论压力、激励机制、身份认同、取消群体资格等;自律分为权威、群体普遍认同的规范、规范信仰等。舆论压力表现在社会成员的谴责或赞同,如某政府官员生活作风不好,即使工作上尽职尽责政绩出色,如果经过媒体报道,此政府官员将丧失担任国家公务员的资格。软法制度中的激励机制也是一种主要的软法责任机制,如行政指导对企业投资基础设施的奖励措施规定,这对政府权力限制的同时也是一种行政权力行使的保护。取消群体资格主要存在于非国家的制裁力量,如律师协会针对违规律师的吊销执业资格。国家强制力的间接影响也是软法得到实施的一种保障,如《义务教育法》普遍被看作软法,其条例的贯彻实施就是国家强制力的间接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