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调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可以主要依靠软法调整,并不意味着排斥国家立法的调整。国家立法包括硬法和软法两种形式,以国家创制的软法的形式规范人民政协,在法律上并不存在障碍。以软法的理论和标准来衡量,在我国的多党合作与人民政协领域,已初步形成一套法规范体系,它是以宪法为根本依据,以两个中央5号文件与政协章程为基本框架,其主要规则来自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这些原则、规则基本上都属于软法的范畴,具备制定程序的正式性、开放性和协商性;规范内容的系统性、明确性和可操作性;保障措施的外在性、物质性和约束性等软法特征。作为软法,它们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软力量”,包括政治文化、舆论影响、内部自律、相互监督等。
这一系列与多党合作和人民政协相关的软法规范,主要调整了以下几类关系:执政党与政协、政协参加单位的关系,最典型的是执政党与参政党的关系;政协、政协参加单位与国家公权力机关的关系,其中涉及社会公权力与国家公权力的关系;政协与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政协内部的关系等。对这几类规范的研究还有很大的空间,我们应通过总结实践来揭示这些关系的内涵,不断提高政协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三、加强人民政协的法制建设
以现代法治的标准来看,我国的多党合作与人民政协工作虽然已经取得显著成就,但依然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就软法的创制来看,原则较为完善,但操作性规则层面仍有着相当多的空白和缺憾;就软法的贯彻实施来看,当前存在的问题更多,而且越往基层越突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能否持续不断地发展和完善,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在现代法治精神和原则指导下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实现程度。特别是提高制度层面的可操作性程度,拓展贯彻实施的力度和深度,还需要我们做长期不懈的努力。
加强人民政协的法制建设,必须要健全和完善以下四个机制:
第一是参与机制。广泛有序的公民参与,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健全和完善人民政协的公民参与机制,加强公民参与的制度化、程序化建设,做好界别工作和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
第二是协商机制。协商机制主要有三个特点,即主体的平等性、议题的开放性和过程的互动性。经由协商机制可以形成最大程度的共识。在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中,协商不仅是一种工作机制,而且成为一种政治制度。人民政协在重大决策前和决策执行中进行协商,在我国现行的政治架构和运作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健全和完善人民政协的协商机制,进一步推进协商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以内在的协商资源支撑起中国民主的成长,建立协商性的民主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