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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协与软法之治

  

  宪法序言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在此基础上,1993年修改宪法时,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写入了宪法。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奛?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宪法的这些规定对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作用作了明确表述,提出了人民政协应遵循的原则和要实现的目标,为人民政协的存在、发展并发挥应有作用提供了根本保证。


  

  有同志提出,关于多党合作与人民政协,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除了宪法序言中有原则性规定和宪法惯例、少量法律的相关规定外,没有更多直接相关的法律条文,并据此认为,我国的多党合作与人民政协工作还远远没有走上法治化的轨道。


  

  我以为,作为“法治”或“依法治国”之基础的法律原则和规则,既包括经由国家立法机构创制的硬法规范和软法规范,也包括国家认可的社会共同体经由正当程序形成的软法规范。法治不仅是硬法之治,同时还应当是软法之治;硬法与软法在法治化的过程中能够并行不悖,应当各展其长、各得其所。对多党合作与人民政协这一领域已存在的各种软法及其实施机制,应当按照现代法治的精神和原则来加以审视、检验、规范和完善。可以说,经过50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我国的多党合作与人民政协工作已经开始走上法治化的轨道,尽管有待完善,但已积累了很多实践经验,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是对人类政治文明建设的重大贡献。


  

  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人民政协寻求法治化,不能脱离“三个是”的性质定位。有关制定《政协法》的想法是可以理解的,期待通过国家立法加速人民政协法治化也是正当的,只是不宜将法治化局限于创制“硬法”规范,因为“硬法之治”与人民政协非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不相一致,而且从根本上来说,“硬法之治”也与宪法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定位以及这一制度的历史传统不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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