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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协与软法之治

人民政协与软法之治


罗豪才


【全文】
  

  三十年来,伴随着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人民政协事业获得了长足发展,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要进一步总结经验,推动人民政协事业更好发展,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在2006年底举办的中国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理论研讨会上,我从软法的视角谈了研究人民政协理论的一些初步想法,提出软法在社会领域广泛存在,运用“软法”这一新概念来分析人民政协的工作方式、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人民政协的法治化等现象,可以获得较为合理的解释。这两年来,我的主要研究兴趣还在软法上,集中的研究成果是主持并参与撰写了《软法与公共治理》和《软法与协商民主》两本论文集。尤其是《软法与协商民主》一书,结合软法研究、我国的协商民主理论和人民政协实践三者,与今天的座谈主题密切相关。下面,我想主要就人民政协与软法之治谈几点想法,与在座的各位共同讨论。


  

  一、公共治理的崛起呼唤软法之治


  

  所谓“软法”,是指不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规范,它是一种由多元主体经或非经正式的国家立法程序而制定或形成的,并由各制定主体自身所隐涵的约束力予以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与硬法相比,软法在制定(或形成)主体、产生程序、表现形式和保障措施(或约束力)等方面更加多样化,也更富有弹性。


  

  这两三年来,软法研究开始成为我国法学的一个热点。我的一个基本判断是,正在崛起的公共治理呼唤软法之治。二十世纪中后期以来,世界范围内的公域之治模式总体上经历了从国家管理模式向公共管理模式、再到公共治理模式的转型。公共治理是由开放的公共管理与广泛的公众参与二者整合而成的公域之治模式,治理主体、治理依据、治理方式都非常多样。考察我国据以实行公域之治的制度,不难发现主要有三大类法规范在起作用,即国家立法、政治组织形成的规则、社会共同体形成的规则。这三种规范板块之间有同有异:相同之处在于它们所规范的公域社会关系的核心都是权力/权利关系(国家公权力/公民权利、社会公权力/社会共同体成员权利的关系),都对公共治理具有重要的作用;相异之处在于它们的创制主体、创制程序、效力范围、实施机制、权力监督和权利救济等方面都不尽一致。非国家立法形成的规则属从属性、辅助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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