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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软法思想的几点思考

  

  二、法的多维结构


  

  从线性角度讲,以法的层次分类,法有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之分;以法的内容分类,法有基本法、部门法之分;以法的效用范围分类,法有中央法、地方法之分。


  

  从面的角度讲,以法的保证手段分类,可分为硬法与软法;以法的结果性质分类,法有善法、恶法之分。以法的维护主体分类,法有公法、私法之分;以是否有效分类,法有废弃、现行之分。


  

  从三维角度讲,法就不再是硬法和软法、善法和恶法、公法和私法、废法和用法的绝对分类,而是兼而有之。


  

  从一线——二面——三维……,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取决于人的法制思维方式的异化、对法理的理解和公民行为方式的文明化。由以上推论,法是一个具有活性的、立体的、多维的“多棱塔体”。


  

  从系统论的角度讲,法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系统,构成系统的多个环节因素是一种程序性的前后衔接的关系,环节因素之间没有大小之分,没有多少之分,只有前后之分,而系统中任何一个环节因素作为参照系时,其他环节因素又与该环节因素形成多元的、网状的联系与沟通。因此可以断论,法系统的环节因素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


  

  由此又可以推论,在线性层面上,法有大、小之分,随着历史与社会的发展,法的层次将逐渐减少,最终实现“法典化”或者一部法典;在面的角度上,法没有大、小之分,但是有制约、被制约的系统关系,是不可调和的两方面的统一体;在多维的角度上,法将不断完善自我,趋向于自身的完美和浑然一体,由演化到多维直到点的回归。而这又是法的历史发展过程和自身的终结。


  

  法的实质是人之关系。法的善与恶、硬与软、公与私,是人的关系的不可调和的表现。人的素质与进化,决定了法的文明与否。法是历史范畴。法之多维是历史的过程,必经之阶段,社会之最高阶段将是法之多维结构历史的结束之时。


  

  三、法的“善恶”与“软硬”辨析


  

  法有善、恶之分。“善法”,反映与体现权利与义务主体的意愿和利益,切实可行、行之有效。“善法”以倡导和反映正面的东西,以物质的、精神的奖励为手段,以积极、向上、健康、发展为导向与目的。


  

  “恶法”,一是指以惩戒非社会主流群体,剥夺其正当权益为导向、内容,以侵害其物质的、精神的、肉体的承载体为手段;二是法制定或实施不当在事实与结果上损害了主流群体,甚至是整个社会主体的正当、合法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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