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软法思想的几点思考
孙兵团
【全文】
一、软法产生的“有意”和“无意”
软法的界定标准是什么?保证手段的强硬,是造成法之强硬的关键,是立法执法事前的本意安排,这种安排是有意的。同时也是软法也产生于客观因素的制约,从结果上造成了事实上的“软法”,而这种安排是“无意”的。
关于软法的讨论开展以来,软法的“有意”和“无意”成为研究者和参与讨论者思考的焦点之一。
何谓“有意”?有意,就是故意,故意是立法环节过程中的指导思想。是由于立法者基于当时的政治环境和国民素质的高低,以及立法者对法的主观认识,基于对立法行为的现实考虑与对法的执行预期的评估。立法者和当权者的指导思想是起到决定性作用的。
何谓“无意”?无意,就是不以立法者和国民个人的意志为转移,在社会主流意识的推动下,造成立法的本意与执行结果的现实之间的误差或距离。而这种无意是由时间来作为参照系。
软法研究的提出,是对过去立法零乱思想的概括和总结,是基于现行和废弃法律的执行结果的形象评价或评估,也是一种对立法者起草与研究水平的定位和评价。其中,也主流地反映了立法者的善意和国民的无意。而国民的无意使法成为“软法”的“当事人”。
软法思想的系统研究、国民法律素质的提高,造就了“善意”软法的客观环境,也成为立法者和国民代表的参照系,成为国民评价法律起草和法律执行质量的标尺。
立法、执法、司法者的角色到位,是善意软法产生的基础,是软法的“有意”。
立法、执法和司法者的法律素质,特别是主流者的法律素质,如果违背了善意软法的立法初衷,而这种主流方向又不是几个人或几个法律专家的意识为转移或决定的,那么,这种结果应该是软法的“无意”。可惜的是,过去的历史证明,就是几个人或几个法律专家的意志,决定了或改变了主流方向,使法成为恶意的软法,损害了主流者的权益。
立法者的有意和无意,执法者的有意和无意,司法者的有意和无意,反映于立法本意、执行过程和事实结果等过程环节。
三者有意的善意和恶意、无意的善意和恶意的网状结合,客观上制约着软法产生的多少。社会秩序是三者关系的写照,社会秩序的好坏反映出三者关系的紧张与否,而三者的“有意”和“无意”的份量是起到决定性作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