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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中弱势群体保护论纲(下)

  

  分析了现行司法救助实施中的不足,我们可以看到,要建立和谐社会,真正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必须对其进行完善:


  

  (1)进一步扩大司法救助。第一,扩大司法救助对象。从原来的司法救助制度看,其对象一般只限于原告,但是实际生活中,也存在被告由于经济困难或其他因素而无法参加诉讼的情况,并且被告也未必无理。如果仅仅因其处于被告的地位而无法享受司法救助,对被告而言这显然是不公平的。第二,扩大司法救助内容。很多情况下,经济困难不是阻碍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最大障碍,司法救助的内容不能仅限于经济方面,而应延展为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的全方位内容,如我们可以因原告方的申请把法庭移至原告方所在地进行公开审理,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证当事人能有效地参加到诉讼中来。第三,增加司法救助方式。一是立案救助。即对因文化程度低或身体有残障等原因写不了诉状而要求立案的,可以口头起诉。立案法官向当事人了解双方的基本情况、诉争事由及审查相关证据材料后即行立案。同时,要加强立案阶段的释明工作。二是案件审理的救助。应鼓励事实或法律关系清楚案件的困难当事人不委托代理人,自行进行诉讼;帮助确需请律师代理而无钱委托的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对涉及弱势群体当事人的小额纠纷、劳务纠纷、婚姻案件等着重实行调解,力争协商解决。三是案件执行的救助:对同一被执行主体有多个申请执行人的弱势群体优先兑付执行款、物;对被执行人确属下岗、失业人员,无力履行生效裁判的,应优先中止或终结执行;对涉及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和劳动报酬等内容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依职权由审判庭直接送执行机构执行,以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益。


  

  (2)规范司法救助的审查程序。申请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家庭财产和收入状况申报表,对不动产、机动车等财产所有情况进行详细说明;说明要求救助的原因和条件;承办法官需综合考虑申请人的外在生活状况等多种因素,认真评价其经济状况,慎重决定是否予以救助,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律援助中心进行调查。


  

  (3)建立司法救助资金保障制度。


  

  司法救助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虽然由法院出面实施,但该措施的资金不能由法院负担,而应通过国家财政预算进行预留。在一些司法救助制度较为健全的国家,司法救助经费都依法被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由国家财政予以支付。但由于我国尚未将司法救助经费纳入国家财政,国家财政支出的司法救助经费少得可怜,司法救助经费只能靠一些司法机关去东凑西要。每年的司法救助经费缺口很大,远远不能满足司法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可见,要保障司法救助工作的有效开展,必须通过立法的形式,把司法救助经费纳入国家财政预算,以从根本上解决司法救助经费短缺的问题。


【作者简介】
廖永安,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王亚新.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264-266.
陈荣宗.举证责任分配与民事程序法.台湾大学法学丛书,1984.
毕玉谦.民事证据法判例实务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489.
张健.论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现状与完善.载法律图书馆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6525,2005年12月20日。
杨建华.民事诉讼法之研究.台北:三民书局,1984.235.
刘武俊.官司不能承受之“拖”.人民法院报,2001-11-02.
张耕.中国法律援助制度诞生的前前后后.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3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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