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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中弱势群体保护论纲(下)

  

  (三)改革与完善诉讼救助制度


  

  诉讼救助制度是福利国家保障经济贫困的公民也能平等地享有和利用国家审判资源、实现社会正义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一国民主和法治的重要基础。诉讼救助制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司法救助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在现代社会,诉讼救助作为全体公民都享有的一项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权利,直接或间接地反映在各国宪法中,而且被纳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条约中。相比之下,我国的诉讼救助制度还很不完善。


  

  1.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组织、指导和统一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实现其合法权益,完善国家司法公正,健全人权及社会保障机制的一项法律制度。随着我国民主法制进程的加快,法律援助工作也得到了较快的发展,特别是2003年颁布实施的《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工作在广度和深度上又有了新的拓展和突破。不过,尽管如此,我国法律援助工作仍然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和不足,具体表现在:第一,经费严重短缺。据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统计,我国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超过70万件,而实际得到援助的不足四分之一。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法律援助经费严重短缺。第二,人员远远不足。目前我国法律援助的主要实施者仍是律师。法律援助制度需要有大量的律师参与,但现在律师人数远远不够。目前,我国仅有律师11万多人,加上律师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执业,与援助需求呈反向分布,从而进一步加剧了供需矛盾。第三,法律援助的覆盖面还不够大。一般仅仅将维护经济贫困者的权益作为工作的重点,但对消费者利益保护、环境保护等公益诉讼关注不够,甚至完全不将其作为法律援助的对象。第四,思想上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还缺乏认识。从本质上看,法律援助制度是构成国家司法公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建立法律援助制度是法治国家的政府对本国公民应尽的义务,而不是施舍。


  

  根据目前法律援助实施中的不足,结合现实中对法律援助的需要,笔者拟提出自己的几点建议:


  

  (1)建立以政府拨款为主,多渠道筹资的法律援助经费来源体制。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最首要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解决好法律援助资金的来源问题。法律援助是国家对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我国的法律援助经费主要由各级政府财政保障。但同时法律援助也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争取社会最大程度的理解和支持,广泛募集国内外资金,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我国法律援助事业,是弥补国家各级财政对法律援助事业投入不足的重要途径和方法。


  

  (2)建立相配套的管理办法。我国《条例》实施以来,国家一直未出台一部统一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立法,法律援助的具体工作缺乏相关管理办法,从而给《条例》的实施带来一定困难。所以应当尽快制定与《条例》相配套的管理办法,加强对法律援助机构、资金的使用和监督、法律服务人员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社会组织人员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的质量和效率等方面的管理,全面规范法律援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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