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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中弱势群体保护论纲(上)

  

  以上所述是民事诉讼法对弱势群体进行倾斜性保护的一般规定,适用于所有参与诉讼的弱势群体。根据对弱势群体人群的划分,我国民事诉讼法还针对不同类人群分别规定了保护规则,具体内容可归纳为:


  

  1.在对妇女的保护上,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的,不予受理;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作为原告的男方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作为原告的男方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2.在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上,规定未成年人在追索扶养费、抚育费的案件中,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未成年人可以申请法院对追索扶养费、抚育费的案件裁定先予执行并可不预交申请费;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作为原告的收养人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对于追索扶养费、抚育费的案件,裁判发生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未成年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费用的,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未成年人可以就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待证事实作证;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可由审判庭直接移送执行机构执行。


  

  3.在对老年人的保护上,规定老年人在追索赡养费的案件中,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追索赡养费的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老年人可以申请法院对追索赡养费的案件裁定先予执行并可不预交申请费;对于追索赡养费的案件,裁判发生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老年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费用的,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老年人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作证的,经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手段作证;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内容的法律文书可由审判庭直接移送执行机构执行。


  

  4.在对残疾人的保护上,规定残疾人可以申请法院对追索医疗费用的案件裁定先予执行并可不预交申请费;残疾人因行动不便无法出庭作证的,经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手段作证。


  

  5.在对消费者的保护上,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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