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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中弱势群体保护论纲(上)

我国民事诉讼中弱势群体保护论纲(上)


廖永安


【摘要】弱势群体的保护问题,是人权问题的一个重要内容。随着社会贫富差距的扩大、社会分层的日益明显以及不同利益集团冲突、矛盾的加剧,弱势群体正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如何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平衡社会各阶层或群体的利益,进而促进整个社会和谐、健康、稳定地发展,业已成为一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民事诉讼;弱势群体;保护机制;诉讼救助
【全文】
  

  一、民事诉讼中弱势群体的界定


  

  在讨论民事诉讼中的弱势群体保护之前,首先要先明确弱势群体的概念。国际社会工作和社会政策研究界从是否丧失具有市场竞争的人力资本,是否难于融入所处地域的社会生活、难于与其他群体共享公平权利,是否远离社会权力中心和社会对于群体的既定评价等角度来定义,形成了一个基本的界定,即认为弱势群体是由于某些障碍及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而在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主要包括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失业者和贫困者。在有些国家弱势群体还包括单身母亲、吸毒者、酗酒者、少数民族等[1]。本文从民事诉讼的角度出发,将弱势群体界定为:在民事诉讼中,由于诉讼行为能力的固有型或演变型的差距与不对等而造成对诉讼的不充分应对并因此引发生存和发展困难的涉讼群体。从以上概念我们可以看出,民事诉讼中的弱势群体是由于客观环境以及自身原因“弱”在某个或某些方面,使其在民事诉讼中处于权利保护的不能或者不利地位。这一群体在我国现阶段至少应包括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消费者、劳动者和中小股东、经济困难者等。虽然不能以具体列举的方式穷尽这一群体的类型,但是我们可以归纳出这一群体所具有的共同特征:(1)诉讼行为能力的劣势化。通常情形下,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较于其他人在体力、脑力上,消费者较于经营者在经济实力和举证能力上,经济困难者较于有一定经济实力者在负担案件受理费、聘请律师等诉讼费用上等等,都存在着明显的诉讼行为能力上的弱势。(2)诉讼心理素质的脆弱化。由于诉讼行为能力上存在的劣势,使得弱势群体在民事诉讼中的心理压力高于一般诉讼主体,使得弱势群体在民事诉讼中有比较严重的顾虑感、比较强烈的挫伤情绪和比较普遍的社会支持缺失感,其诉讼心理素质极易受到触动和影响,难以自我进行有效的调适,进而容易对民事诉讼乃至司法公正失去信心或信任[2]。(3)弱势诉讼地位的相对化。弱势群体在民事诉讼中的弱势会随着时间和空间的改变而发生相应的变化,当前我们对弱势群体的认识由于主观条件和客观原因的制约是有限的,因此对处于弱势诉讼地位的弱势群体的判定只能是相对的,而不能是绝对的。从以上三个特征可以看出,民事诉讼中的弱势群体是一个难以精确测量其外延的模糊概念,需要我们依据问题所处的具体情形确定其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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