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对已办理房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证明的查封。
(2) 对未办理房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证照的查封。
对于被执行人未办理房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证照登记的,即在正式查封、预查封规定的情形以外的财产,将采取加贴封条或张贴查封公告的形式查封,并同时送达民事裁定书。采取这种查封方法应注意对查封的财产进行拍照或摄像,以便在封条或公告灭失时或与其他法院发生执行竞合时作为执行证据。查封时若被执行人拒不到场,应通知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到场所见证,并在查封笔录上签字。
四、进一步建立健全对涉案房地产案件执行的法律法规
(一)正确理解和适用《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纷纷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与有关政府部门协调,对人民法院执行房地产过程中所遇到的有关问题进行明确规范。同时国土资源和房地产管理部门也反映,人民法院在查封和处理房地产时,法律手续不全,确认房地产权属失准,甚至随意对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及人员进行罚款、拘留,也要求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文就执行和协助执行房地产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2004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联合发布了法发〔2004〕5号文件,即《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对涉及房地产案件的民事强制执行程序及协助执行程序进行了具体规范。《通知》的出台,对于保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规范执行和协助执行房地产案件的工作秩序,保护执行当事人、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必将起到积极作用。《通知》共分三十条,主要内容有:人民法院执行房地产时应当履行的义务;关于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协助义务;关于预查封、查封标的物的处分、不动产所有权的移转、房地产权属的确认、集体土地的处理等,较为全面地规范了执行和协助执行房地产主体的行为,尤其对房地产的查封、预查封以及查封冲突时的轮候等房地产执行制度作了创新性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