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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案件讯问笔录制作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三、讯问笔录尾部制作中存在的问题

  
  受贿案件讯问笔录的尾部制作较为简单,但也最容易被忽视,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尾部制作不够规范。根据刑事诉讼法九十五条规定:“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从以上规定来看,在讯问笔录尾部必须写有:(1)有阅读能力的,应写上“以上笔录我已看过,与我讲的一样。”然后签上犯罪嫌疑人的名字或盖章,写上具体时间(年、月、日);(2)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在侦查人员对其宣读过后写上“以上笔录已向我宣读过,与我讲的一样。”然后签上犯罪嫌疑人的名字或盖章,写上具体时间;(3)在犯罪嫌疑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目前司法实践中,在受贿案件笔录的尾部不规范的地方主要有:(1)证明犯罪嫌疑人看过笔录的签字过于简单笼统。如有的犯罪嫌疑人只写上“属实”或者“一样”等,这样的词句不能反映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真看过笔录,往往造成讯问笔录的证明力大大减弱;(2)犯罪嫌疑人在笔录中补充插入或修改过的地方忘记按上指印或者盖章;(3)犯罪嫌疑人没有逐页签字;(4)犯罪嫌疑人所签时间只有年和月,或者不准确;(5)在犯罪嫌疑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侦查人员没有按规定签名或者只签一个人的名字。上面这几种不规范的情况都会直接影响该份笔录的证明力和法律效力。

  
  2.侦查人员疏于检查笔录尾部的签字。侦查人员在经过艰苦努力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受贿人如实交代了收受他人贿赂笔录正文完成后,侦查人员心理上往往会有沾沾自喜的情绪,这时对犯罪嫌疑人的签字检查工作容易出现松懈,有的受贿人和行贿人很狡猾,利用侦查人员对笔录尾部一般不会认真检查的特点,故意写上“以上笔录看过,与我讲的不一样”或者将名字只签笔录的最后—页,有的故意将自己的名字、时间写错,以示自己当时睡不醒,头脑不清,是在“特殊”情况下所作的供述等等,为以后翻供埋下伏笔。因此,侦查人员在制作受贿案件的讯问笔录时,应特别注意每一个细节,一定要认真检查每一个部分,确保受贿案件笔录制作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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