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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案件讯问笔录制作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4.“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在笔录中体现不充分。在受贿案件中,“索贿”不以受贿人为行贿人谋取利益为犯罪构成要件,但非法收受即被动受贿是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构成要件的。目前笔录中在此要件上常会记作“为与某某搞好关系”来表现,这样记录容易被法官理解为这是“礼尚往来”,实际上只要在笔录上再追问一句“搞好关系为了什么﹖”行贿人自然会回答:为得到受贿人在某某方面的帮助或关照,等等。实践中,谋取利益有的是明确的,有的是没有明确讲过,但行贿人和受贿人都心知肚明,是先感情投资,以后遇到事情再求人帮忙的,这种情况在做笔录时至少要记明送的人是为了想通过行贿得到受贿人的帮忙,受贿人主观上也明知行贿人送钱或物是为了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以后满足行贿人要求。

  
  5.讯问笔录中对有关证据间的印证不够重视。受贿案件与其他案件相比,证据来源相对较少,对证据的要求来说,又比其他案件更严格,在目前司法实践中,受贿案件因笔录相互之间及有关证据之间存在矛盾而被法院不予认定的情况屡有发生。在制作笔录时,特别要注意供与供之间前后笔录供述的连续性,共犯之间交代主要事实情节的同一性,供与有关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等证据之间的—致性,供与证言之间的印证性。从各种证据的独立性角度来说,每一份证据都是孤证,不管这份证据是供述、证言、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等,都只能从—个角度证明某一方面事实,只有各种证据组合在一起形成一个证据链后,即形成了“组合证据”,才能证明案件的全部事实。所以,侦查人员在制作受贿案件的笔录时,必须“眼观六路,耳听八方”,对事实的记录前后、左右,方方面面都不能存在矛盾之处。否则,任何一个细小环节的失误都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翻供的理由,成为辩护律师进行无罪辩护的“缺口”。

  
  6.笔录中“粗”与“细”关系处理的不够好。比如,在记录受贿地点时,笔录上只记录“我在家里收受的”,而没有记清家的具体位置等情况,造成收钱的地点不够明确具体。在记录行贿人送的财物时,该细致的地方不细致,如只记录“送中华香烟若干箱”,没有记明是“硬壳”的还是“软壳”的;“送茅台一箱”,没有记明是“茅台酒”还是“茅台醇”;“送空调一台”,没有记明是“立式的”还是“挂式的”,以及品牌、型号等等。还有的侦查人员在制作笔录时将应记录的犯罪嫌疑人体态语言哭、笑、冷笑、恐惧、沉默等没有记上去。实际上,法官在判断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是否真实,以及认定有关情节时,笔录中记载的犯罪嫌疑人交代时的肢体语言将起到很重要的作用。还有在记录受贿人是否将赃款退还给行贿人的情节时,侦查人员往往只简单地问“你将钱退回过吗﹖”受贿人认罪的当时一般都会回答“没有”。笔者认为,这样记录是存在漏洞的,因为,如果受贿人到时要翻供的话,完全可以说:“我钱是收了,这笔钱确实没有退回过,但我后来是采用实物的形式退回过的。”最终侦查人员辛辛苦苦突破的受贿案件很可能就会被“推翻”。因此,在笔录中,除了要问“你将钱退回过吗﹖”最好还应当再进一步问“是否有其他东西退还过呢?”、“你们之间是否还有其他经济上的往来﹖”、“你们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等,以堵死受贿人与行贿人所有以后可能翻供的退路。总之,笔者认为,在制作受贿案件的笔录时应特别注意疏密结合,整份笔录层次清楚,结构严谨,重点突出,无懈可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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