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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案件讯问笔录制作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二、讯问笔录正文部分制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正文是整份笔录的核心部分,是决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罪重罪轻等的主要依据,正文部分总的制作要求是:客观真实,全面细致,重点突出,清楚合法,准确严谨。应紧紧围绕犯罪构成要件,以及证据的“三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来制作。但在实践中,这部分笔录易出现以下问题:

  
  1.没有紧紧围绕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进行讯问和记录,重点不突出。有的人认为笔录就是要全面、客观、真实,应当问什么就记什么,犯罪嫌疑人怎么说就怎么记,这是不正确的。讯问笔录的全面、客观、真实并不等于“有闻必录”。在讯问过程中,被讯问人回答问题常常会语无伦次,反复兜圈子,甚至不着边际、答非所问,倘若“有闻必录”,将使笔录杂乱无章,内容混乱,让人费解。所谓全面是指对被讯问人有利的要记,不利的也要记,有罪的供述要记,无罪辩解也要记。所谓突出重点,就是要从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出发进行讯问和记录,要问清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情节、结果,同时也要记录与犯罪有关的人和事,特别是涉及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行轻重、赃款去向等关键内容,要详尽记录,防止遗漏。

  
  2.记录人过多使用自己的语言组织记录。有些犯罪嫌疑人文化水平不高,在讯问中回答问题模糊,甚至答非所问,侦查人员往往在笔录中用自己的语言习惯和口气组织记录,这就不能准确反映犯罪嫌疑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日后在庭上质证时,犯罪嫌疑人极易否认讯问笔录中的内容,很可能会提出“根据我的文化水平,我不可能说出这样的话”,等等。因此,记录人员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应尽可能实事求是记录,不能使用带有自己感情色彩的形容词等随意谴词造句,如需要记录人适当概括时,也应当尽可能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不失被讯问人的原意进行表述。

  
  3.讯问时没有注意笔录的“三性”。(1)没有注意讯问语言的合法性。刑事诉讼法四十三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比如,讯问受贿人的收受数额时,有的“开门见山”地讯问:“你收了某某送的钱是不是人民币10万元?”在问及受贿主观故意时就直接讯问:“你收了钱是不是就想为了某某在工程上给予特殊关照啊?”等等。在受贿人翻供的情况下,笔录难以被法院采信。(2)没有把握好讯问笔录中“客观性”的尺度。有的讯问人在问及收受贿赂的时间时,认为一定要问到某年某月某日,才算客观真实,其实不然。当出现犯罪嫌疑人确实记不清具体时间的情况下,完全可以采用“粗线条”式的记录方法。比如,可以记录为:春节前的一天、春节后的一天、上半年、下半年等等,在采用粗线条记录时也要做到粗中有细,比如农历和阳历要注明,并且要一致,不能这份笔录是阳历的时间,另—份笔录又是阴历的时间。在犯罪嫌疑人难以回忆具体时间时,侦查人员可以讯问—些有关天气的情况,还可以从犯罪嫌疑人当时穿的衣服特征、带的工具、甚至当时所看的电视节目内容等帮助其回忆。客观性问题还存在于“回送”的情节记录上,行贿人送钱给受贿人后,受贿人又有少量财物回送,特别是春节期间,这种情况经常遇到,是记上去还是不记。笔者认为,从笔录的客观性角度来说应当记录,但应该注意:①行贿人在送钱的时候同时送去的烟酒之类的东西也要记清楚;②行贿人平时送的财物虽然数额不大也要记上去;③平时其他行贿人送的财物受贿人未退回的,也要记上去。这样记录既客观,同时也可以防止受贿人到时提出其回送的财物应当抵消部分受贿款的辩解,以防到时陷入被动。(3)关联性问题。在实践中,有的侦查人员在制作讯问笔录时问到哪里就记到哪里,根本不在乎所记的内容是否与受贿案件的事实有关,结果造成笔录层次不清,结构松散,内容混乱,这显然是不符合受贿案件笔录要求的。笔录所记的内容应与受贿案件的事实相关,该问的问,可问可不问的一般不问,与案件无关的绝对不问,以突出笔录的重点,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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