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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案件讯问笔录制作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受贿案件讯问笔录制作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马切明


【全文】
  
  司法实践中,受贿案件查处难、定罪难是司法界公认的事实。之所以难办,笔者认为除了发现案件线索难外,关键是证据固定难,因为受贿案件中对被告人定罪的主要证据大多是言词证据,即主要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行贿人的证言或供述。而言词证据往往存在易变等特点,一是受贿人与行贿人都是亲身经历的行为者,其供述或证言都是直接证据;二是由于畏罪心理、侥幸心理、以及双方系利益共同体等原因,受贿人和行贿人的言词极易改变,造成前后证据真假难辨,最终导致对受贿人定罪难。从司法实践来看,证据固定是否扎实与侦查人员制作讯问笔录的质量有直接的关系,随着庭审方式不断改革,控辩双方的对抗性不断增强,讯问笔录中存在的某些漏洞或矛盾极易成为被告人当庭翻供的借口,成为辩护律师辩护的“突破口”。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受贿案件中讯问笔录的制作质量,把握好每一个细节,以确保讯问笔录经得起质证,经得起时间和历史的考验。下面笔者结合办案实际谈一谈关于受贿案件中制作讯问笔录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讯问笔录首部制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讯问笔录首部是笔录的开头部分。具体包括讯问的起止时间、地点、讯问人、记录人、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有关告知事项。这部分笔录制作看似很简单,其实也容易出现问题,甚至会影响到整份笔录的法律效力。笔者认为,该部分制作中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需引起注意:

  
  1.未准确及时填写讯问时间。司法实践中,通常有以下四种情况:(1) 没有填写讯问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2)只填写讯问开始时间,没有结束时间;(3)只填写结束时间,没有讯问开始时间;(4)错误填写讯问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由于上述不规范制作行为,往往导致笔录上的讯问时间与传唤通知书或者拘传决定书上的时间不符,甚至无法解释讯问时间是否已超过12小时,就有可能违反了刑事诉讼法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传唤、拘传持续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而且,笔录中未准确填写讯问时间,还可能会触犯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被拘留或逮捕的,应当在拘留或者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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