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将人文环境包括在其中的广义的生态环境概念并非我国所独有,如1993年欧共体理事会制定的《卢加诺公约》(The Convention on Civil Liability for Damage resulting from Activities Dangerous to the Environment, Lugano Convention)第2条第(10)款明确界定了“环境”包括:第一,自然资源(生物和非生物),例如空气、水、土壤、植物、动物及这些要素的交互作用;第二,作为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财产;第三,特有的景观。美国1990年的《油污染法》(Oil Pollution Act)第2701条第(20)款所界定的“自然资源”包括由联邦、任何州、地方政府、印第安部落或者任何外国政府所属的、管理的、受信托的、(在用途上或占用上)有关联的或者控制的土地、鱼类、野生动物、生物、空气、水、地下水、饮用水供应和其他类似资源。1972年的《国家海洋保护区法》(National Marine Sanctuaries Act)第1432条第(6)款所定义的“损害”包括,对保护区资源进行考古学上的、历史的和文化性的修复和保护的费用。
但本文认为,就我国目前而言,作为生态损害事实的权益被侵害要素中的直接侵犯对象,生态环境的组成部分及其任何多个部分相互作用而构成的整体,还是应主要界定为属于人类生存和发展赖以为基础和必要条件的那部分生态环境,等到将来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到需要将人文环境作为我们谋求更好的发展的基础时,再将此列入其中也为时不晚。只有这样才更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更有利于生态损害填补法律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而“利益受损害的客观结果”要素则指造成生态环境的任何组成部分,或者其任何多个部分相互作用而构成的整体的物理、化学或/和生物功能的重大退化,进而导致公共环境利益的重大损害,即本应持续享受到的因生态环境整体及其各个组成部分的各方面功能健全而存在的环境利益遭受了损害。且这种损害的程度必须达到严重退化,即造成生态环境整体功能或其各个组成部分的各方面功能的严重不利的变化,甚至是不可逆转的恶性变化。如果仅存在侵害上述对象的事实,而未造成功能重大退化或者仅造成生态环境的可以通过其自净、自我修复等自然过程而弥补的变化,就应被认为不具备“权益被侵害”这一要素,而应认定为不存在生态损害的事实。
但如果经科学的试验、实验或根据已有经验进行严密推断,可以判明侵害公共环境利益的生态环境侵害行为将有造成生态环境的任何组成部分或者其任何多个部分物理、化学、生物性能的任何重大退化的危害后果的——即公共环境利益被损害,或者存在从轻微的影响扩大为重大退化的危害后果的,也应认定为构成生态损害事实。且必须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将该措施的费用视为生态损害事实后果的金钱表现,并综合考量其他责任构成要件和构成规则,决定是否应由行为人负担该笔费用。
就“重大退化”或称“显著性不利变化”的具体判断标准,有赖于法律的进一步细化规定,而欧盟2004年的《关于预防和补救环境损害的环境责任指令》(European Parliament & Council, Directive 2004/35/CE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Environmental Liability with Regard to the Prevention and Remedying of Environmental Damage)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立法范例。根据该指令第2条第1款a项的规定所制定的附件一规定,“对栖息地或物种实现和维持理想的保护水平造成不利影响的损害的显著性,应根据造成损害当时的(栖息地或物)种保护状况、它们创造的适宜所能够提供的服务和它们自然繁殖、恢复的能力。与基线条件(baseline condition)相比,显著性不利变化应根据如下可测数据来确定:个体的数量、密度和覆盖区域;(根据当地、区域和更高的水平,包括共同体范围内进行评估)与受保护的物种或栖息地有关的特殊个体或被损害的区域的作用、物种或栖息地的希缺性;(根据物种或种群的动力学专化性)物种的繁殖能力、(根据特有物种或其种群的动力学专化性)生存能力或栖息地提供自然繁殖、修复的能力;损害发生后,物种或栖息地在除增加保护措施外没有任何其他干扰的情况下的短期恢复能力,但被导入到被视为相当的或优于基线条件的环境时,物种或栖息地仅依靠其自身的动力学优点而可以恢复到(一定)条件的能力。”“被证明对人类健康造成影响的损害必须被归类为显著性损害。”但根据该指令附件Ⅰ的规定,显著性损害不包括“小于被视为物种或栖息地正常的自然变动的不利变换”和“对物种或栖息地所造成的损害,无论在基线条件下或被导入到被视为相当的或优于基线条件的环境时,无需干涉,仅依靠其自身的动力学优点,物种或栖息地就可以在短期内得到恢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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