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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损害事实及其可填补之类型研究

生态损害事实及其可填补之类型研究


Study on Facts of Ecological Damage and It’s Indemnified Types


竺效


【摘要】生态损害事实指生态环境侵害行为以人类生存和发展所必须依赖的生态环境的任何组成部分或者其任何多个部分相互作用而构成的整体为侵犯对象,并造成其物理、化学、生物性能的任何重大退化的危害后果,或可能造成这种危害后果的客观事实。源于类型化法学思维对抽象概念思维所能起到的弥补作用,以及法律的静态确定性和动态稳定性要求,我们有必要和可能将能够获得填补救济的生态损害事实以防范性措施费用、清除措施费用、修复性措施费用、附带损失和象征性损害为其类型表现。

【关键词】生态损害;损害事实;填补;类型
【全文】
  一、生态损害事实
  
  生态损害指人为的活动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类生存和发展所必须依赖的生态环境的任何组成部分或者其任何多个部分相互作用而构成的整体的物理、化学、生物性能的任何重大退化。[1]造成生态损害的生态环境侵害行为人承担法律填补责任必须满足生态损害填补责任构成要件的要求,其中包括生态环境危害行为、生态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归责原则四方面的积极要件和抗辩事由、溯及力、责任限额等消极要件。 [*]
  
  生态损害事实则指生态环境侵害行为以人类生存和发展所必须依赖的生态环境的任何组成部分或者其任何多个部分相互作用而构成的整体为侵犯对象,并造成其物理、化学、生物性能的任何重大退化的危害后果,或可能造成这种危害后果的客观事实。杨立新教授认为,损害事实指“一定的行为致使权利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利益受到侵害,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的减少或灭失的客观事实。”损害事实由“权利被侵害”和“权利被侵害而造成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客观结果”两个要素组成,缺一不可。且在阐述权利被侵害要素时,使用了“侵权行为的侵害客体”这一表述,指出这类客体分为:人身权、财产权和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因此,本文认为,生态损害的事实也应由两个要素构成,一是权益被侵害,二是权益被侵害而造成或可能造成利益受损害的客观结果,两者缺一不可。其中,生态损害事实的权益被侵害要素,指生态环境侵害行为以生态环境的任何组成部分或者其任何多个部分相互作用而构成的整体为直接侵犯对象,侵害了公共环境利益。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对象的范围,即生态环境的组成部分,对此,各国(地区)和各相关国际条约中的理解不尽相同,因此,其具体范围应以特定法域的实然法为依据。
  
  我国《宪法》第26条第一款“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规定是一个“内涵小、外延大”的生态环境概念;《环境保护法》第2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则属于采用“概括加列举”的方式界定的比较科学的范围,是比较适合我国国情并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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