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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漠化防治法律制度模式研究

  
  4.石漠化监测报告制度。所谓石漠化监测报告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石漠化防治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石漠化现状、变化趋势及其防治状况进行监测、统计和分析,并将监测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石漠化防治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的活动。石漠化监测报告是掌握石漠化土地动态变化情况,制定石漠化防治规划、政策与决策并采取具体石漠化防治措施的前提。因此,在石漠化防治立法中,应至少就石漠化监测报告体系、石漠化监测报告内容、石漠化监测报告质量、石漠化监测报告经费、石漠化监测报告处理、石漠化监测报告归档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只有这样,石漠化监测报告工作才能得以顺利开展与有效规范,石漠化监测报告质量才能得以有效确保并真正满足需求。
  
  5.石漠化防治技术组织制度。从技术层面看,石漠化防治包括植树造林种草、退耕还林还草、草地建设保护、禁垦禁伐植被、合理用水节水、能源结构调整、基本农田建设、产业结构调整、环境影响评价、划区封禁保护等措施;从组织层面看,石漠化防治包括部门单位责任石漠化防治、公益性石漠化防治、群众性石漠化防治、营利性石漠化防治等类型。石漠化防治技术措施只有与石漠化防治组织方式有机结合,才能真正推进石漠化防治。因此,为促进石漠化防治综合开展与有序组织,在石漠化防治立法中至少应明确规定有关植树造林种草、退耕还林还草、草地建设保护、禁垦禁伐植被、合理用水节水、能源结构调整、基本农田建设、产业结构调整、环境影响评价、划区封禁保护等技术措施管控内容以及有关部门单位责任石漠化防治、公益性石漠化防治、群众性石漠化防治、营利性石漠化防治等组织方式监管内容。
  
  6.石漠化防治企业运作制度。石漠化防治运作方式主要有政府行为型、个体承包型和企业化经营型。政府行为型往往权责利不明,前期搞得轰轰烈烈,后期管理和维护跟不上,官僚与虚报现象突出。个体承包型虽然较好地解决了权责利问题,但是易受资金、技术和市场营销能力限制,不适应大规模石漠化防治。而企业化经营型具有较强合理性。一是企业可以对石漠化进行规模与持续防治,可以使石漠化地区林草产业、生态农业产业取得突破,从而造就有潜力的石漠化防治新型产业。二是企业化经营型拥有比个体承包型更强的资金、技术和市场营销能力,拥有比政府行为型更规范的开发模式;与此同时,企业基于产业竞争考虑,会努力加强生态技术开发应用,向市场提供更具竞争力的绿色产品。三是企业可以利用国家与自身石漠化防治资金组建生态型企业,增加就业机会及提高石漠化防治综合效益,从而提高国家石漠化防治资金使用效果。故石漠化防治运作方式立法应引进现代企业运作方式,以提高石漠化防治综合效益。
  
  7.石漠化防治资金审计监督制度。石漠化防治资金审计是指政府审计机关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的石漠化防治资金收支活动和反映其石漠化防治资金收支活动的会计资料进行的审计。石漠化防治资金审计可以发现被审单位石漠化防治资金收支错误和舞弊,从而有助于制止被审单位石漠化防治资金不合规、不合法收支活动。因此,石漠化防治立法应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石漠化防治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石漠化防治资金使用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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