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石漠化防治信息服务制度。石漠化防治信息服务是由石漠化防治信息的开发采集、加工整理、分析预测和播报发布等环节组成的系统工程。石漠化防治信息服务是推进社会各利益群体开展石漠化防治并脱贫致富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国家应当建立石漠化防治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基础数据库和石漠化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国务院及石漠化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采集发布石漠化现状及其发展趋势,石漠化灾害预警及应急处理,石漠化防治技术、方法和工艺,石漠化防治法律与政策,石漠化防治所产产品用途及销售等方面的信息,帮助社会各利益群体优化石漠化防治产业结构、提升石漠化防治管理水平、疏通石漠化防治所产产品销售渠道、提高石漠化防治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
(二)改革完善石漠化防治管控法律制度
1.石漠化防治监督管理体制。石漠化防治应实行“统一管理与分部门、分级管理”的监督管理体制,即:在国务院领导下,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石漠化防治工作;国务院林业、农业、水利、土地、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职责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石漠化防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所属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石漠化防治工作。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还应当成立跨区域跨部门的石漠化综合防治领导小组,县级以上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之间还应当建立石漠化综合防治府际协调和联合监管机制,以克服因部门分割、多头管理和地区分割带来的弊端。
2.政府行政领导石漠化防治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制度。几十年的石漠化防治实践证明,搞好石漠化防治,关键是领导重视,真抓实干。因此,在石漠化防治立法中,应建立政府行政领导石漠化防治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制度,确保石漠化防治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具体而言,石漠化地区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石漠化防治规划确定的石漠化防治任务,逐级签订石漠化防治目标责任书,将石漠化防治年度目标和任期目标纳入政绩考核范围。石漠化地区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石漠化防治工作情况。如未完成石漠化防治年度目标任务的,石漠化地区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完成。
3.石漠化防治规划制度。所谓石漠化防治规划就是在一定地域范围内,根据当地石漠化现状和生态环境以及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采用系统与综合思路,对石漠化防治工作的总体安排和部署。[2]石漠化防治规划对于石漠化地区的石漠化防治及其相关工作有序开展以及石漠化地区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互协调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因此,在石漠化防治立法中,应就石漠化防治规划至少作出如下几方面规定:(1)石漠化防治规划效力;(2)石漠化防治规划依据;(3)石漠化防治规划原则;(4)石漠化防治规划内容;(5)石漠化防治规划编审;(6)石漠化防治规划与其他规划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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