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石漠化防治法律制度模式发展变迁及理性选择
石漠化防治法律制度模式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有序演变的。在石漠化防治法律制度模式演变过程中,人们在扬弃一些旧的石漠化防治法律制度模式,也在选择一些新的石漠化防治法律制度模式。而石漠化防治法律制度模式的选择,在正常情况下,是由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社会各利益群体自主完成的历史过程,在这个选择过程中,人们要考虑政治因素、文化因素、意识形态因素,但最主要的是要考虑经济因素与绩效因素。从经济分析的角度,无论什么类型的石漠化防治法律制度模式,都有一个效率问题,即只有当用较低的成本而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与环境绩效时,这样的石漠化防治法律制度模式才是可取的。
在过去,人们普遍认为,石漠化防治是以生态环境改善为单一目标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加之石漠化地区经济基础薄弱,贫困人口比重高,只有政府行为才能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故在相关石漠化防治分散立法中采用了命令控制型石漠化防治法律制度模式。从历史过程看,命令控制型石漠化防治法律制度模式虽有其合理性和实际效益,但其优势领域仅仅局限于那些公共性和总体性强、需要一定强制性的石漠化防治宏观管理事务上面。在命令控制型石漠化防治法律制度模式中,石漠化防治成本主要由各级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来承担。但是,由于各级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规模和经费十分有限,特别是各级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中石漠化防治直接管理人员有限,所以面对石漠化地区大量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规定的企业或其他对象,各级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力量是不敷需要的,从而致使石漠化防治政策不能得到充分的落实。这种局面,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各种市场主体大量增加而变得更加突出了。鉴于此,必须扬弃命令控制型石漠化防治法律制度模式,寻找新的能够破解现存制度困境的替代性石漠化防治法律制度模式。
随着石漠化防治实践不断推进,人们逐步发现:石漠化防治不但能使石漠化地区生态环境得到改善而且也能产生可观经济效益;政府石漠化防治环境绩效目标与社会各利益群体石漠化防治经济绩效目标能够得以较好耦合;石漠化防治不仅具有公益性特性而且也兼有竞争性属性。基于此,不论是哪种所有制形式的社会各利益群体从事石漠化防治是具有利益驱动基础的,均应该被引导激励进入石漠化防治的生态建设中,以弥补国家石漠化防治投资不足并提高全社会石漠化防治绩效。因此,在今后相关石漠化防治专门或分散立法中,必须与时俱进地改革缺乏引导激励机制的命令控制型石漠化防治法律制度模式,实行具有市场诱导机制的引导激励型石漠化防治法律制度模式,促使社会各利益群体基于利益驱动成为石漠化防治中积极的、活跃的力量,办理以前由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办理而本应由社会办理的石漠化防治事务并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一起承担石漠化防治成本。这是中国石漠化防治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背景下的发展方向所在,符合石漠化地区生态文明建设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规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