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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减排评估审查制度探讨

  
  第一,责任到人。政府的政绩考核机制对于干部有三方面的激励作用:一是影响自己的政治前途,好的政绩能够带来官位的升迁;二是影响自身的荣誉和形象,经济发展了,人民的怨声就少了;三是能够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因此,将节能减排评估审查的责任与地方官员的官位升迁等行政责任联系起来,按照节能减排评估审查的环节,将具体责任划块分工,具体的环节有明确的责任人负责,责任落实到人。一旦出现问题,按照程序直接追究责任到个人,以法律责任来制裁其在任职期内的失职或违法行为。一方面,起到警示作用,迫使其积极有效地采取措施,在源头上使节能减排评估审查制度落到实处;另一方面,真正出现问题的时候,也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地处理和解决。另外,从经济学的角度进行成本收益分析,责任到人的实施,一是出现问题可以及时地找到责任人进行处理,节约时间成本;二是可以避免不同部门、不同机构之间的相互推诿,节约责任追究和责任处理的资金成本。第二,奖惩激励。亚当·斯密的“经济人”理性假设认为,最大化地实现自利是决策者行为选择的标准。地方官员忽略绿色GDP的根本原因也是在短期的任职内无法实现自己的政治追求,以达到自己职务的升迁。因此,若是将节能减排评估审查的效果与有关官员自身的奖惩利益结合起来,使企业上马后的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值作为相关负责人的政绩。这种将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相结合的政绩观,对于节能减排评估审查的落实和后续的节能减排目标实现具有双重的意义。第三,建立将无形的经济利益具体量化的机制。由大学等机构,承担如同节能减排评估一样的政绩量化责任,将无形的经济利益以具体的数值量化,不再单纯地以地方经济的发展来评估官员的政绩,使其呈现即使经济未发展也能升迁的局面,让承担审查责任的官员对制度的安排和实施产生信心。第四,将政府的“看得见的手”与市场的“看不见的手”有效的结合起来,使政府在节能减排评估审查制度中,不仅发挥宏观主导的作用,也引导企业发挥积极的作用,做到以政府的主导作用来调控企业的积极参与,以企业的节能减排行动来强化政府的主导作用。政府可以从税收优惠、价格补贴、政策支持等渠道和层面来激励企业的节能减排行动,使企业将节能减排在项目上马之前就归入未来的计划,从而让政府和企业形成良性的互动。
  
  政府在节能减排评估审查制度中是处于主导地位的,如何发挥和有效地规制它的这种主导地位,对于保障节能减排评估审查效果的实现是至关重要的。政府政绩考核观的改革表现在:协调节能减排评估审查的两个主体: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行为,使其达到基本一致或是形成良性互动,不仅仅是政府政绩考核机制的改革,还包括其他方面的内容,如中央和地方激励的相容、地方政府作用的充分发挥等。但政府的政绩考核机制是最为核心的内容,是最能体现政府的主导作用,也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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