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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湿地保护立法问题考察

  
  中国现行的与湿地有关的法律法规都有着各自的调整对象和功能,对于湿地的保护只是对湿地生态系统中的某一要素或单一资源类别(如土地、水等)进行保护,而且这些法律法规也都不是以湿地生态系统及其生物多样性综合保护为重点,与《湿地公约》的重要的基本点还有着实际上的差距。这种立法上的不协调导致管理适用的法律依据不统一, 给湿地保护执法造成了困难。
  
  由于中国长期将湿地作为公共物品对待,忽视对它专门立法进行保护,涉及湿地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有林业、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利、农业、公安,等等。这就使得各级政府之间和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之间在湿地管理上存在着权力交叉、责权不明、管理不力的问题。这都使得中国在保护和合理利用湿地的行政管理方面困难重重,既不利于中国履行《湿地公约》,也影响着中国的湿地保护效果,对国家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了一定的不利影响。
  
  从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中国学者对湿地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湿地的定义、类型划分、湿地保护和利用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湿地保护法律体系的完善等方面。但总体而言,中国湿地保护立法研究尚处于不成熟阶段。有学者认为建立一部统一的湿地资源保护法是克服现行湿地资源保护的各个地方性法律、法规漏洞的需要。各个地方性法规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保护了个体利益和短期利益,损害了国家利益和长远利益,构成我国现行湿地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存在的主要问题。要从法律上根本克服和协调它们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惟有把它们纳入湿地资源保护法的统帅之下,使它们遵循统一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方为有效。10有学者在谈到解决中国目前对湿地保护不力的对策时,建议国家应当尽快制定一部专门的湿地保护法,加强对湿地资源的保护。11有学者建议根据我国湿地管理、利用现状, 建立湿地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 以《宪法》、《环境保护法》为指导,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湿地保护法”, 由国务院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湿地保护法实施细则”, 各地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以依据“湿地保护法”, 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 分别制定地方性法规。12有学者认为,我国已有21 处湿地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已建立起各类湿地自然保护区350多处。这些湿地大多在生态学、植物学、湖沼学和水文学方面具有国际意义,是珍稀濒危动植物物种的集中栖息地。对这些湿地自然保护区的保护,要采用比普通湿地更为严格的法律手段。建议在湿地立法中说明被列入自然保护区的湿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增加湿地保护内容。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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