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上的分歧对中国包括湿地保护在内的自然保护区法的制定有相当大的影响。中国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等15部法律与自然保护区和湿地保护有关。
有《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198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199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等18部行政法规与自然保护区和湿地保护有关。
与湿地保护有关的国家规划有:《中国21世纪议程》(1994年)、《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1994年)以及《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
中国涉及湿地保护的法律条文分散在资源保护和环境保护的各部单行法中,正因为没有一部专门的自然保护区法或湿地保护法,对湿地的保护也就缺乏足够的法律支持。有的省一级的地方立法机关通过了湿地保护条例,这些湿地资源法规在当前主要表现为地方资源法规,例如《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2003) 和《甘肃省湿地保护条例》(2003);也有对一个流域的湿地进行综合立法, 如《江西省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9但是,即便是有的省一级的地方立法机关通过了湿地保护条例,也还是缺乏上位法的依据,这都会影响到中国湿地的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