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湿地保护立法问题考察
Research on the wetland protection legislation in China
邓虹
【摘要】湿地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湿地与森林、海洋一起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对湿地的不合理开发利用导致中国天然湿地日益减少,功能和效益下降。在这个背景下,研究中国湿地保护的立法方向对于保护中国的湿地其意义尤其重大。
【关键词】湿地;湿地保护;湿地保护的立法方向
【全文】
一、湿地的一般概说
(一)湿地的定义
湿地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现在学术界给湿地下的定义大约有50多种。这些定义可分为广义和狭义的定义两大类。
广义的湿地定义中最有代表性的就是《湿地公约》的定义。《湿地公约》第一条第一款中对湿地做了如下定义:湿地系指天然或人造,长久或暂时沼泽地、泥炭地或水域地表,带有或静止或流动、或为淡水、半咸水或咸水水体者。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m的水域。《公约》第二条还指出,湿地可包括邻接湿地的河湖沿岸,沿海区域以及位于湿地范围的岛屿与低潮时水澡超过6m的海水水体。有学者认为这是一个无所不包的定义,虽然这个定义的科学性和精确性还待商议,但是迄今为止还没有比它更好的定义。1这个定义在湿地的实际管理中会给管理者带来一定的方便,可以让湿地管理者在更大的地理范围,比如流域和区域层次把湿地生态系统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更加有利于湿地的综合管理。
狭义的定义有很多,其共同之处是把湿地看作是陆地生态系统与水生生态系统的过渡地带(Ecotone-交错群落区)。其主要的观点如下:1956年美国鱼类和野生动物保护协会提出,湿地是被浅水或暂时性积水所覆盖的低地。1979年,美国鱼类和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又提出一个较为综合的湿地定义,湿地是处于陆地生态系统和水生生态系统之间的转换区,通常其地下水位达到或接近地表,或者处于浅水淹覆状态。这个概念为美国的湿地分类和湿地综合调查提供了依据。加拿大的学者的湿地定义是,湿地系指水淹或地下水接近地表,或水分饱和时间足够长,从而促进湿或和水成过程,并以水成土壤、水生植被和适应潮湿环境的生物活动为标志的土地。英国学者的湿地定义是,一个地面受水浸润的地区、具有自由水面。通常是四季存水,但也可在有限的时间段内没有积水、自然湿地的主要控制因子是水文、气候、地形等。
国内学术界对湿地的定义并未统一,同意狭义湿地定义的学者均认为:湿地是地球表面的一种水域和陆地之间过渡的综合体,它具有3个相互关联的基本特征:⑴有喜湿生物栖息活动;⑵地表常见或季节性积水;⑶土层严重潜育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