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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物权纠纷案由的理解与适用

  
  相邻关系纠纷和地役权纠纷都是相邻近的两个不动产所有人因一方为自己不动产的便利,使用他方不动产所引起的纠纷。相邻关系是指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之间在对不动产进行使用时,彼此间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地役权是权利人依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收益的权利。两者之间在权利内容方面有重合之处,例如都涉及通行、排水、通风、采光、越界建筑等问题,因此,两者之间易生混淆。

  
  1.二者的法律性质和发生依据不同。相邻关系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类型,是不动产所有权的当然内容,是不动产所有权内容的当然扩张或限制,[19]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地役权是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越出法律赋予的当然权益范围之外,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类型,它增加一定土地(需役地)的利用价值,使其支配及于他人土地(供役地)之权利,而使供役地之利用范围受有限制。因此,相邻关系无须登记即可成立,并对抗第三人,而地役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如果当事人之间虽然达成了设定地役权的协议,但并没有登记,此时,虽地役权已经设定,但一方只取得对抗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利,而不能对抗第三人。

  
  2.二者的调整范围不同。相邻关系必须发生在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20]而地役权则发生在不动产所有人和使用人之间。地役权的主体可以是相邻的,也可以是不相邻的,只要是基于需役地的需要去寻找能够实现其价值的供役地即可。

  
  3.两者的调节限度不同。相邻关系作为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定扩张,是法律基于自身的强制性对邻近不动产使用给予的最低限度调节,以避免当事人在日常生活和生产中发生一些不必要的纠纷,避免当事人因细微小节进行协商,设立合同,从而大大节约社会成本。相邻关系的种类和范围,都必须由法律予以明文规定,当事人不得随意创制。而地役权作为当事人意定而产生的他物权,其私法色彩更为浓厚,法律规定的目的是赋予当事人在不动产所有和利用关系中的自治权,允许他们自由约定其权利义务,更加充分地实现不动产的利用价值。

  
  4.两者在有无对价上不同。相邻关系是对不动产利用的最低限度的调节,被视为所有权内容的当然扩张,所以当事人在行使相邻关系时只要不给相邻人造成损失,通常是无偿的。地役权是在他人不动产上设定负担,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利用价值。因此其设立原则上是有偿的,但并不排除当事人作出无偿的约定。

  
  5.二者在存续期间上不同。相邻关系具有永久性和一时性相结合的特性。永久性表现在有不动产相邻近的事实就有相邻关系的存在。而一时性表现在具体相邻关系的行使,可因一次行使就能实现,如相邻危墙的拆除。而地役权的存续期间可由当事人约定,并可设定永久地役权。

  
  例11:甲与乙系紧邻,甲居东,乙居西,双方签订协议,约定甲可在其主屋的西山墙按现有地基建造围墙,但必须与乙厢房的东山墙保持一定的距离以形成通道,乙今后建围墙也应依其厢房的墙边拉直,双方均不得阻碍通道;该通道延伸至河边,甲、乙各自除去通道上的树木,且以后都不得在通道上栽种。后来,乙未办理审批手续即占用部分通道建围墙,引发纠纷,甲向法院起诉,要求排除妨碍、恢复通道原状。

  
  本例案由的确定关键在于甲与乙的关系是构成地役权关系还是相邻关系。甲与乙在所签协议中设定的通道不属历史形成,而且乙在己侧建围墙并不影响甲的通行、排水、通风、采光等,因此用相邻关系无法认定两人所订协议的性质,从而也就无法保护甲在协议中所享有的合法权益。事实上,甲与乙在协议中限定了各自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双方互有权利、义务,其目的是在形成新的通道后进一步方便双方的生产与生活。该协议完全符合地役权设定合同的要件,该地役权于双方协议生效之日起即已设定,虽然没有登记,但已经在甲与乙之间生效,只是不能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本例宜定“地役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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