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物权纠纷案由的理解与适用
高圣平;黄建中
【全文】
物权纠纷案由是《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新增加的第一级案由,位列
《规定》的第三部分,共规定了6个第二级案由,35个第三级案由,36个第四级案由,分别占
《规定》总案由数的20%、9.6%、13.8%,尤见其重要性。物权纠纷案由的确立以《
物权法》为基础,对《
物权法》中所反映的民事法律关系作了全面梳理,为该法的顺利实施创造了良好的条件。由于《
物权法》刚刚施行,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物权纠纷案由,就成了
《规定》得以贯彻执行的重要一环。本文作者借参与《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起草和讨论之机,对其中的争议问题进行了探讨,现将主要内容整理出来,供大家参考。
一、《
物权法》所确立的物权法律关系与物权纠纷案由的确定
《规定》以民法理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为基础,[1]物权纠纷案由自然应以物权法律关系为基础而确立。所谓物权法律关系,“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2]亦即因物的占有、归属和利用所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规定》中所规定的物权纠纷案由即与物的占有、归属和利用关系密切相关。
(一)物的占有关系与占有保护纠纷案由的确定
物的占有是占有人对物的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这里,占有人不限于物的所有人,也不限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占有只是一种事实状态,但《
物权法》基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需要对之亦予以保护,并赋予占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不管占有人的占有是否基于本权,均受法律保护,只不过其效力强弱不同而已。如占有人无本权,占有人不能对抗本权人,在本权与之对抗并得到证明时,即可解除其占有。但在解除占有之前,占有人在法律上仍享有排除他人妨碍其占有的权利。应当注意的是,占有既然不是一种权利,自与所有权的占有权能相区别,占有人的占有权,并非是基于所有权,而是基于占有的事实状态和占有制度,占有权与所有权没有因果关系,占有权也并不是所有权派生出来的权能。[3]由此可见,物的占有关系有别于物的所有关系(归属关系),因物的占有关系所引起的纠纷适用“占有保护纠纷”案由,因物的所有关系中的占有权能所引发的纠纷适用“所有权纠纷”案由。
例1:甲与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乙所有的商品房一套(产权证上载明的所有权人为乙)。租赁期间,乙的女儿丙强行搬入该商品房居住,并拒绝甲进入。甲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腾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