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确,政治具有先在性与现实性,构成文明共同体的最高智慧,也是共同体的最高之善。社会必然是多元的,有差别的,而国家则须为统一的政治体,而且,是具有决断权的政治统一体。政治统一体即主权,主权是一种决断非常状态的决断。因此,基于打破僵局,推转历史巨轮继续向前这一问题预设,自由民族主义的共和法权理论呼唤决断,其实是在呼唤一种主权者意志的伟大展现,也就是在涵养民族性灵的最高之善与中国文明的最高智慧,同时,表达了塑育主权与主权者的诉愿。基于人民主权的国家主权及其肉身化的赋权,辗转为形诸立法主权的宪法政治与法治主义的行政,可能是实现当下决断的可欲方式。就此而言,上述种种表明“中国已然进入训政初期”的政治现象,非唯羸弱弊政,相反,倒是构成引发主权者进行政治决断的历史契机的必要条件。
职是之故,作为对此主权者及其政治意志的软化和制约,防止早已上演多轮的历史悲剧重演,从而顺当突进这一历史进程,自由民族主义的共和法权理论同时强调,决断是政治统一体的选择过程,因而,必然是非私人性的,注定了只能是国家政治,而且,是一种公共政治。决断需要经由行使立法主权来实现,包括市民的立法和政治的立法。换言之,藉由集体行动机制和公民自由原理,将此决断换形为人民的立法主权,以社会生活本身的变迁为基础,藉立法开道,用法律的现实化与技术性要素,规制决断,避免重蹈造神覆辙和意识形态纠缠,同样是一种警怵之策。也就是说,任何肇端于政治动员的“决断”,必须以“立法主权”调控下的法律表决为自己的合法性形式,换形为“立法博弈”的程序主义安排。在此,自由民族主义法权理论主张高举两面旗帜,即一方面肯认此时此刻的当机“决断”对于历史进程可能起到的打破僵局的冲决功效,同时藉由自由、平等、公民联合与国家利益等四项原理,特别是自由原理和集体行动机制,筑堤设坝,将决断的滔天洪流输浚于立法主权的河道之内,从而最终导向宪政正义。因为,如果说“一个民主社会对于英雄人物必须永远加以提防……领袖人物不能自己冒承具有英雄的能力”,那么,对于民主社会这一前景的呼唤同样不能仅仅寄托于“英雄的能力”和“英雄人物”的决定意志。但主权者的伟大决断可能以一人之身,推进现实往前腾跃,使历史接近于这一前景,却确为实情,亦且为历史所再再佐证。因此,这一理论铺陈看似一厢情愿,本身也可能颇多矛盾,但现实本身如此矛盾,万般纠结,因此只能以“实践逻辑”破解,至于理论运思优美与否以及表面的矛盾,只要无损于实践问题的解决,都是不妨略而不论的。
由此,如果说施密特式的政治概念在于以性恶(无辜的人类邪恶)为立论点,旨在彰显敌我关系的对立的话,那么,此刻对于政治本质的呼唤和彰显,包括对于主权者及其肉身化的赋权的理论说明,不仅在于承认政治的概念的确立基于“无辜的人类的邪恶”,政治的概念不可能从乐观主义出发,但是,与此同时,却更在于说明,它会并且应当导向一种光明的结果,即全体公民政治上的和平共处与人类永久和平,而恰成中国文明政治秩序的助产士。
走笔至此,不能不提到一种观点。有人说,我们应以大局为重,交出自己的自由意志,暂先悬置民主、言论自由与政治建设;只要再熬30年,中国经济必将更为繁盛,中国社会一定更加繁荣,中国综合国力势必更为强大,那时再去发展民主,建设多元社会,享受自由,行使政治,可能是一种明智的选择。换言之,此刻需要顾全大局,以牺牲当下利益,谋取发展(首先是经济成长)以及发展所必需的稳定和秩序。
其实,这种思潮并不新鲜。所谓“牺牲两代人”或者几代人,以换得未来光明前景的宣谕,信誓旦旦,不是今天才有的,也不会是最后的。曾几何时,那种为了实现“基督天国”式的人间乐园而牺牲当下和小我的做法及其恶果,“很斗私字一闪念”式的左翼极权政治,曾经给数代中国人带来灭顶之灾,其之创巨痛深,记忆犹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