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在清洁技术革命中,政府还应当发挥其主动性,带头研发清洁技术,建立协助清洁技术创新的专门公共机构。美国在这一领域已有突破。加利福尼亚州已经建立了与气候变化科技政策相一致的公共机构——全球变暖经济和技术进步委员会(the global warming economic and technology advisory committee, ETAAC)[16],列在空气资源委员会之下。[17]
四、温室气体排放端的节能减排——碳捕捉和碳储藏技术
随着温室效应带来的自然灾害的频繁发生,节能减排工程还应当对能源使用末端排放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进行处理。巴厘岛路线图和八国峰会同样对于温室气体的减排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由于节能减排是一个长期工程,化石燃料使用的消减也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目前气候变化的迫切性需要快速的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不管是技术上还是政治上都不可能摈弃作为主要能源来源的煤炭。而与此同时,我们却需要开始减少碳的排放。各国所采用的方法主要是将二氧化碳、甲烷等温室气体从能源燃烧后排放的污染物中移除以及固定。这一领域的研究还不够成熟,经常被采用的是碳捕捉和碳储藏(CCS),主要是将燃烧产生的CO2从工厂烟囱中分离出来,并将其注入一些特定的地层进行封存,如废弃的油井和含水层,使其无法再重新回到大气中。可以预见,CCS可以对大气中排放的温室气体消减做出重要的贡献。
(一)存在的问题
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已表示,碳捕获和储存对削减温室气体排放量的贡献可能高于提高能源效率、发展可再生能源或核电厂等的贡献。但利用碳捕获与存储技术将煤炭燃烧产生的CO2注入到地下将需要解决一系列技术问题,并面临管理和财政方面的巨大挑战。
1.CCS技术的合法性争议
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如果被界定为工厂或者运输行业中排除的废物,CCS可能就会存在违法嫌疑。因为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向海水倾倒工业废物,那么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海底储藏也是向海洋倾倒废物的行为,因而为法律所禁止的。在这个问题上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使得CCS的投资存在不可预见的商业风险。
2.温室气体减排立法的缺失
如果不能保证至少30年规制的确定性,公司不可能将温室气体排放的精确成本计算到未来产品的成本中。CCS的运行前提是温室气体的排放者加入该项目中,但是由于温室气体排放规制的不确定性使得各耗能企业和碳排放企业“坐观其变”的态度,不注重清洁技术的投资,延缓使用清洁技术,从而不利于清洁技术的研发和普及,不利于节能减排。同其它清洁技术存在相同的问题,碳捕捉和碳储藏技术的具体运行并没有详细的法律指导。在碳捕捉和碳储藏项目中,二氧化碳排放者和CCS运营者承担何种权利和义务,二者对于CCS造成的损害应当如何分配责任,以及二氧化碳地下封存的选址等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此外,由于CCS本身设计的主体较多,程序复杂,技术本身还存在一定的模糊性,不够成熟。而在对CCS的行政许可中,是必要逐项分析,这反而会引发对CCS项目中环境和经济效益的困惑和质疑。最终的结果可能是未获许可,扼杀了CCS减少大气中温室气体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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