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分类上说,现行
森林法对森林的分类管理制度,是按照森林的用途将森林分为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这样按用途划分不利于森林生态价值的保护。[8]若将生态价值极大天然林划为用材林,必将对天然林造成极大的破坏,所以说宜将森林分为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并出台相应的《公益林管理办法》、《商品林砍伐办法》,使生态公益林发挥生态功能,商品林发挥经济功能。并在权利和义务的构建上,由于价值目的的不同,相对权利义务的构建也不同。对生态林实行主体资格有限的经营权,即对生态林的处分权进行限制,而相对的国家通过相关的生态补偿制度来弥补对林农处分权的限制,从而调动林农对生态林的培育,达到林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而对于商品林,则要的大大放宽对林农的限制,除必要砍伐限额的限制,法律赋予林农完全的权利,即前文所说的7种权利,也就是说对于商品林要进一步的放宽搞活,尽快的扭转木材量短缺的供给市场。
(二)生态补偿机制的完善
现行的《
森林法》规定:“国家建立森林补偿的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但在现实中,我国现有的基金制度存在着基金来源的单一,管理不科学,使用范围狭窄的问题,所以说对基金制度的完善是实现生态效益补偿的关键。[9]首先,建立起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征收制度,即从获得环境收益的部门征收相应的环境基金。其次,要积极地研究西欧国家使用的碳排放交易制度在我国适用的可行性,使其成为生态补偿的资金来源从而扭转生态补偿的单一的局面,解决生态补偿资金不足与农民需要足额生态补偿金之间的矛盾。再次,逐步推行公益林的国有化,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国家和地方政府将区划认定为公益林的森林,林木,林地收购为国有,由国家和地方政府进行管理。
(三)采伐限额管理的完善
林木的采伐问题,不仅是森林资源管理的问题,也是落实林农和经营者林木处置权、收益权的核心问题。由于现行的木材生产计划和采伐分配相分离是砍伐审批程序烦琐手续复杂。导致群众怨声载道,也滋生了少数基层干部腐败的温床。借鉴江西省试点改革的成功经验,对林木采伐管理进行改革,采取“计划前置审批 、管理双线运行、分配两榜公示、指标确保到户”的计划分配下达方式。即由省林业厅根据各地编报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审批后直接下达到县(市、区)。具体计划落实到村组。村组木材生产计划要向村民进行第一榜公示 ,然后再根据林农申请核准分配到户,并在村(组)进行第二榜公示,确保木材生产计划真正落实到有可采资源的农户。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木材生产计划分配给非林权所有者的企业、个人及其它单位,决不允许截留和买卖采伐指标。[10]通过对林木采伐管理的改革,使广大林农这个弱势群体能够公平的取得采伐指标,落实林木采伐的处置权,源头上铲除涉林渎职犯罪的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