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林木砍伐管理程序繁琐
由于农民申请到了砍伐指标后,还需要林业工作站做砍伐作业设计报县林业局审批再由林业站进行伐区拨交,伐中检查,伐后验收。但是从林业站的职能和现状来看,这种管理模式很难到位。因为实行林改后,根据规定达到国家的规定林农就有处置权,而实践中林农为了尽快的获得经济利益,对于林木的砍伐往往出现扎堆现象,但林业站的人力、物力有限,致使一些林站的工作人员只搞作业设计,伐区拨交,而使伐中检查,伐后验收的必经程序流于虚设。
(三) 防御能力低的矛盾
实行集体林权改革后,首先,由于把林木收入的70%分给农民,30%留村组用于发展,对于提高农民收入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对于村组来说收入明显降低,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组织村民进行巡山,护林防火。其次,由于分林到户以后,许多林农对于自家的林地管理成为自觉活动,而对于非自家林地则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一些不法分子抓住这一漏洞,纷纷把矛头指向了生态公益林、国有林,给森林资源的保护带来压力。再次,现阶段我国林农对林业的管理大部分地区还是靠天吃饭的状态,对于一些自然灾害,如,火灾或是百年不遇的2008年的大雪天气没有应对措施,致使林农遭受重大损失,有的甚至一家几代人的劳动成果都成为泡影,群众被调动起来的积极性遭到重创。
四、建议对策
(一)进一步完善《
森林法》,从制度上进行保障
《
森林法》作为我国林业行业的根本大法,在林业的发展中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而现行的《
森林法》实施到现在已有11个年头,随着对森林资源多重价值的认识的深入和以生态林业作为林业发展的目标,现有的《
森林法》已表现出诸多的不适宜,所以对《
森林法》的修改已势在必行,并使其对林权改革的有序进行起到制度保障的作用。
从目的上说,现行
森林法虽然也规定了森林资源的保护性措施,但从整体上看,仍然建立在传统的林业理论基础之上,体现出以木材和其他林产品的生产为中心,注重森林显性的经济效益的特征而非森林的生态效益[7]所以说现行《
森林法》已经基本上不能满足我国林业建设和生态建设的需要,不利于林权改革的生态目标,必须在现在林业理论的指导下进行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