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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比较研究

  欧盟反对转基因还有一个重要因素是,在生物技术发展和市场化的同一时间内,欧洲发生了一系列的食品安全事件,这使得欧洲民众对欧洲的规则机构非常不信任。影响最大的事件是疯牛病,尽管产生疯牛病的原因和转基因食品完全不相关。反转基因的联盟有效的利用人们的情绪推动了增加对转基因食品限制的政策。自从1996年英国发现疯牛病,1999年比利时的鸡遭致癌的二恶英污染,1999年可口可乐在法国导致儿童溶血病。欧洲人对食品安全问题十分敏感。转基因食品在欧洲和其他许多国家受到民间的强烈抵制。2003年11月英国反对转基因食品者在议会广场进行裸体游行,抗议美国要求英国进口转基因食品,并用裸露的身体组成“没有转基因陷阱”字样。市场拒绝转基因作物,要求非转基因作物,对于农场主、谷物加工商、谷物运输商、食品加工商和工业界的其他部门都面临严酷的挑战。
  
  中国在转基因产品的市场化的时候——九十年代期间,食品安全问题并不像现在一样突出,2003年的雀巢转基因产品案也因为转基因的检测没有通用的权威的国家标准而败诉。2005年3月15日,经网民投票评选,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的十大最憋屈的维权事件,朱燕翎状告雀巢转基因败诉案名列第三。该事件使很多中国消费者对转基因更加关注,但经过法律程序后败诉的结果使单个消费者意识到维权的困难,而且中国法律缺乏阀值和权威检测标准的规定,增加了纠纷解决的难度。更加重要的原因是,中国在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事件,“2001年瘦肉精”、“2004年劣质奶粉”、“2005年苏丹红事件”、“2006年人造蜂蜜”、“2008年三聚氰胺奶粉”,中国民众对食品安全普遍丧失信心,对食品“无毒无害”、“不掺杂掺假”的基本要求都无法满足时,对转基因食品的这种长期的、潜在的健康影响自然没有更多的力气来关注了。在欧盟将其他食品安全事件迁怒于转基因食品,由于这些事件发生时,正好是转基因食品市场化之际。中国转基因食品已经上市后,频频发生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转基因的风险在这些重大的恶性事件的对比中,已经微不足道了。相比其他有毒有害食品,转基因实属安全。在中国屡屡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并没有让转基因食品背上黑锅,反而提高了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认同。所以在2009年的《食品安全法》第101条只提到转基因食品适用本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转基因食品除了要求标识外,很少特殊对待了。
  
  此外,美国特有的产品责任巨额赔偿传统是对转基因食品实行“自制管制”的基础。美国之所以敢对转基因食品采取自律性的管制,由食品制造商自行判断转基因食品是否安全可靠,是否需要贴特殊的标识警告消费者,其中重要的原因是美国产品损害赔偿数额惊人,加上美国人好诉的传统和发达的信用体制,足以促使食品制造商在开发转基因食品时尽到谨慎义务,只有经过严格的科学实验和评估,确信转基因食品无害后才敢投放市场。同时,由于使用生物技术制造食品需要掌握先进的生物技术和仪器设备,只有少数几家资金雄厚、科研力量超强的大公司才有能力涉足,他们的实力和信誉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美国政府和公众的信心。[33]欧盟大陆法系的传统使得欧盟转基因的立法追求细化以增强可操作性,法官的自由裁量较小,体现在食品安全上,主要是通过法律规定来保障的。我国生产商的规模较小,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的数额都不大,法律的执行情况不理想,需要法律明确规定来恢复消费者对食品市场的信心,因此,我国废止了《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但没有废除转基因食品强制标识的规定。美国的判例法传统、巨额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资金雄厚的生物技术公司和力量强大的第三方使得美国政府对转基因食品上插手很少。
  
  三、结语
  在转基因食品的标识上,欧盟和美国处于两个极端,中国处在偏向于欧盟的中间位置,规则比欧盟宽松。分析了三种模式背后的经济和非经济原因后,可以得出结论:短期内,这三种规则发生趋同化的可能性较小。欧盟方面,短期内并不会对转基因食品放松管制,理由有以下三点。其一,欧盟对美国在转基因农产品贸易上存在着巨大的贸易逆差,标识有利于维护欧盟的经济利益。其二,欧盟规则的基础是风险预防原则,这意味着只有在值得信任的研究机构作出的许多重要的研究报告显示植物生物技术不会带来风险,才会对现有的规则进行放松。这种情况的发生近期不可能,因为转基因食品的不可预知的风险尚不能被定义和具体化。其三,转基因食品在欧盟许多成员国都受到了强烈的反对,目前的强制标识和可追溯性管理受到大部分集团的认同,包括食品生产商、农场主、消费者、环保组织和政府部门。美国方面,一直有加强转基因产品规制的呼声,但到目前为止,美国所有的要求强制标识普通转基因食品的努力都失败了。2008年美国经济的大衰退,使得目前美国经济政策的重心在于经济的复苏,转基因食品强制标识制度不能实现这一目的,美国近期也不会改变自己在转基因食品标识方面的政策。中国方面,我国目前采用的以产品为基础的强制标识制度是符合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的。2007年4月17日发布的《国家食品药品安全“十一五”规划》的主要任务中,将转基因生物安全标准例如相关标准的制定确定为重点,但是没有专门提出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可以合理推测到,在我国对转基因食品标识进行专门立法近期不会开始。[34]
  
  三种模式代表着的三种不同管理方式在转基因食品的标识问题上各自为政的局面将会持续相当一段时间。在目前40多个规定标识政策的国家中,加拿大、菲律宾、南非、阿根廷和中国香港采用的是美国模式,巴西采用的是欧盟模式,其他的国家和地区和中国一样采用的是以产品为基础的强制标识的模式,我国应当进一步发挥转基因产品生产大国和消费大国的地位。目前世界上在国际上最权威的食品标准化组织是食品法典委员会,形成了很多得到各国认可的国际标准,这些标准在WTO相关协议中得到认同。她自1993年就开始讨论转基因食品的标识问题,2009年5月8日形成了第5个修正的文本草案,该草案尚未形成获得大部分国家认可的标准。我国可以联合其他国家,在食品法典委员会中推动更符合大部分国家要求的、采用中间态度的国际标准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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