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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比较研究

  
  在早期的转基因食品政策文件中,1984年美国的《合作框架提议》中科技政策办公室强调:“尽管美国现在新技术的商业发展处于世界领先地位,美国公司持续的处于领先地位并不能确保”。[25]为了加强1984年确定的目标,1986年的合作框架继续指出:“为了达到确保健康和环境保护的同时要保持规则足够的灵活性,避免阻碍了新型萌芽产业的发展。”[26]详细的回顾欧盟转基因食品政策发现欧盟想要对通过生物技术获得竞争力和避免生物技术带来的损害进行平衡的不懈努力。为了达到这个平衡,欧盟的政策更多的强调保护健康和环境而不是提高竞争力。90/220指令是80年代中到后期协商订立,90年代采用的,是欧共体第一个转基因生物体任意释放到环境的详细指令。其第1条就明确了2个政策目标,首先是协调立法,这是欧共体整体性的一般目标,包含加强欧共体内部市场经济竞争力的承诺,第二个目标是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这两个目标延续到2001/18指令中都是一样的,而且两个指令都确保“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负面影响”。(两个指令都在第4条)。重复的使用这些语言暗示着环境保护的深层价值,在增强竞争力上,欧盟强调得并不多。我国2001年《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从名称上就可以看出目的是生物安全的管理,第1条规定为了条例的目的是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整个条例无处不体现对风险的控制,对竞争力的考虑很小。我国转基因水稻的研究处于世界上的先进地位,多次向农业部申请商业化许可证,但我国政府考虑到对人体健康、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不确定性影响,至今仍未批准其商业化,可见我国在竞争力和环境与健康保护的平衡中,环境与健康保护受到更多关注。
  
  美国强调经济竞争力,欧盟和中国强调环境和公共健康的保护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农业增长模式和农业环境的改革趋势。主要的美国农业的模式,被称为“农业综合企业”,为了增加农业的利益,优先农业工业化,建立标准,减少费用。在这种模式下,转基因作物是一种有效的农业经济的技术革新工具,这解释了为什么美国通过更宽松的政策鼓励转基因作物的使用。欧盟和美国一样,已经使用集中性或者农业综合企业的农场种植方式几十年了,近期想要从这种农业增长模式转变为一种更明确的方式,强调持续的农业增长,集中农业用地,维持和再建立生物多样性。在这种新的趋势下,欧盟对转基因作物和食品缺少刺激因素。中国是农业大国,农业正在从小农经济开始向集体种植转变,我国政府没有大规模的推广转基因技术一方面是为了保护小型农户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是出于环境安全的考虑。我国目前处于农业现代化的发展阶段,落后于欧美的现代化程度,发端于大农场生产的转基因技术在我国的推广还需要时日,因此,我国政府对竞争力的强调弱于环境与健康保护。
  
  (2)对科学处理不确定性的能力的信念
  
  第二个基础信念的不同是美国、欧盟和中国对于科学处理不确定性的能力的观点不同,美国人对新技术的态度比欧洲人和中国人积极。正如英国著名的“Nuffield生物伦理委员会”所指出的“美国文化更具有创新开拓精神,规避风险的意识不强,这也许可以部分说明为什么美国公众较为轻松地接受了转基因技术,而未就此发生激烈辩论。”[27]相反,欧洲人对新技术可能造成的负面后果比较谨慎。中国几千年的文化形成了思想较为封闭保守,对新事物的接受过程较慢,并且中庸之道贯穿着中国的意识形态,体现在转基因食品的标识上,中国就选择了位于美国和欧盟这两个极端规则的中间位置,既没有象美国一样放任,也不象欧盟一样规范每个环节,而是以产品为基础进行强制标识,选择这种制度和我国在处理问题时选择中间路线的传统密不可分。
  
  美国转基因食品的政策基础是“合理的科学原则”或者是“以科学为基础的方法”,对科学在面临不明确信息并产生明确答案方面有坚定的信念。这反过来就是为了使政策决定具有合理性需要科学和科学专家提交的无争议的证据。在农业生物技术中,这种信念产生的结果就决策者观察后发现转基因食品不会产生重大风险,转基因食品微小的风险在政策上是可以接受的。其假设的基础是转基因食品不会带来重大风险,除非能够被证实。这种方法产生了美国相对宽松的转基因食品政策。欧盟同样遵从“合理的科学原则”,但更重要的是转基因食品政策的基础是“风险预防原则”,观点的背后就是“合理的科学”作为一个原则本身并不充分,科学的确定性并不是总是能够达到的。风险预防原则就是在缺少科学信息和确定性时,不阻止为避免潜在风险而采取的措施。欧盟把转基因食品作为科学不确定性的领域之一,因此认为转基因产品是危险的直到被证明安全为止。中国没有明确提出“风险预防原则”,但法律规定中体现了该原则,在转基因产品的规制上,中国更加接近于欧盟。
  
  对科学处理不确定性的能力的信念和第一个信念(竞争力和环境与健康保护)并不排斥。在不确定性的风险的认定上,美国和欧盟对转基因食品和作物的可能的潜在风险的定义是不同的。美国将潜在风险定义为转基因食品的特殊特性和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立即的影响。美国使用的对风险的定义相对狭窄、特定、直接和短期。相反,欧盟和中国对潜在风险的定义除了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直接的,立即的影响外,还包括间接的,延迟的影响,例如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对环境的危险。此外,欧盟对转基因食品和作物的争论同样考虑到社会和道德问题,例如GMOs对文化的影响,转基因作物的种植是否道德等问题。
  
  3.利益集团的联盟的不同影响水平
  
  第三种转基因食品的不同政策的解释支持和反对转基因团体获得的成功不同。支持转基因食品和作物的团体获得的成功在美国是指维持相对宽松的规则,在欧盟和中国是指获得较小的限制,批评转基因产品的团体的成功在美国是指达到较少的宽松的规则,在欧盟和中国是指维持现在的限制规则或者进行更多的限制。通过对不同利益集团的影响力量和转基因食品本身以及同期的食品安全事件的分析,可以看出采用三种不同模式背后的社会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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