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具体的标识规定的差异
除了对和传统食品存在不同的转基因食品需要强制进行标识的规定相同外,美国、欧盟和我国的转基因食品的标识制度分别体现了自愿标识、以过程为基础的强制标识和以产品为基础的强制标识的管理模式。这三种模式是目前对转基因食品标识最具代表性的模式,它们存在着以下不同。
(1)标识的产品种类不同:美国只要求和传统食品实质不同的转基因产品进行标识。欧盟要求转基因生物和由转基因生物组成的食品都进行标识,即使在最终的产品中已经检测不出转基因成分的也不能例外,主要通过可追溯性的身份保存来保障执行。我国要求转基因食品的标识,主要通过检测的方法来保障执行。
(2)阀值的规定有无:阀值是指转基因成分意外混杂的最高的限额,超过该比例,应当进行标识。美国没有阀值的要求,原因很简单,美国不要求强制标识,转基因不是吸引消费者的特性,大部分转基因产品都不会自愿标识自己是转基因产品。采用自愿标识制度,转基因成分的有无都不会违反标识上的宣称。因此,对转基因食品的标识也没有阀值的规定。当然如果标识非转基因成分,就需要保证这种标识内容的正确性。这时需要为非转基因制定阀值,但相关法院不赞成非转基因标识,认为可能构成歧视,因此,阀值的规定在美国尚未出现。欧盟要求强制性标识,只有产品中转基因成分的出现是偶然的,技术上不可避免的,并且该转基因成分在欧盟已经获得批准的时候,当转基因成分低于0.9%时,可以不用标识,这时,生产者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已经采取适当步骤阻止转基因成分的出现。[15]我国的法律没有规定阀值,可能是由于《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不是专门规定转基因食品的法律。缺乏阀值的规定是我国法律的一个缺陷,会带来在标识的执行方面的困难。
(3)标识的形式:美国由生产商自愿决定是否进行转基因的标识,因此无论是转基因或者非转基因标识都是可行的,但是特别注意的是,非转基因标识不能给消费者带来误导,例如当市场上并没有转基因甜瓜时,不能标识自己的甜瓜是非转基因的,这种称述尽管是正确的,但是会是消费者误解其他甜瓜是转基因的。因此,美国不允许这样的非转基因标识。欧盟规定,标识必须采用精确的字句,放在合适的位置,包装食品放在成分清单或清单脚注中;没有成分清单的包装食品放在标签上;非常小包装或没有包装的食品,放在展示牌上;餐馆使用了转基因食品的,标志在菜单中;食堂则对加工后的转基因食品无需标识,而对未加工的转基因食品需要标识。我国转基因食品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包装上。我国的标识规定相对简单,对餐馆和食堂的转基因食品没有要求标识。
不同国家和国家集团在制定自己的转基因食品标识政策的时候,考虑的不仅是消费者的知情选择,背后有很多经济因素的博弈,非经济因素也在标识政策的决定中也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产生了国家选择严格或宽松的转基因食品的管制方式。
二、采用不同标识模式的原因
(一)经济原因
转基因产品存在巨大的经济利益。美国是最早培育出转基因作物的国家,也是转基因作物最早市场化的国家。2008年全球转基因作物的种植面积达1.25亿公顷,美国的种植面积达6250万公顷,占世界的近50%,70%以上的美国农民采用了转基因技术,美国食品的大部分都含有转基因成分。最关键的是美国的农业生物化学技术公司掌握了转基因先进技术。最大的六家公司已控制了全球98%的转基因农产品市场和70%的农药市场。他们利用转基因技术,将他们的化学农药作用于农作物种子,以此来保护他们的除草剂、杀虫剂市场,还通过控制转基因种子的专利来控制种子市场。
而欧盟在转基因种植方面处于劣势,在农业产品贸易领域,由于欧洲小庄园式农业和美国大农场式农业相比,先天存在规模经济的劣势,长期以来,欧盟对美国的农产品贸易一直存在逆差。当转基因技术出现后,与美国相比,欧盟在技术上处于劣势而且商品化进展缓慢,直到1998年才出现了第一批商业性种植转基因作物的国家,2008年欧洲转基因作物的种植面积超过10万公顷,占全球种植面积的0.08%。[16]在转基因农产品方面,欧盟无法与美国较量。因此,欧盟采取一系列限制转基因产品进口的措施来维护其经济利益。欧盟提出在境内销售的所有转基因食品、种子、饲料和药品都必须有明显的标识有维护自身利益的考虑。欧盟要求加贴标识可以通过利用消费者偏好的转移来保护当地生产者的利益,并增加转基因产品的生产成本,延长进口申报的程序和时间。这样转基因产品的贸易风险增大,导致部分进口商减少进口数量。[17]
2008年我国转基因作物的种植面积占世界第6位,共种植了380万公顷,占全球种植面积的3.04%,转基因作物品种有棉花、番茄、白杨、矮牵牛、番木瓜和甜椒,最主要的作物是棉花。大豆是我国最主要的转基因进口产品,我国并没有种植转基因大豆,我国这个总产量和出口量曾经占世界90%以上的大豆生产大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大豆进口国,大豆已成为我国进口量最大、用汇最多的农产品。[18]对转基因生物和转基因食品加贴标识可以增加进口成本,一定程度上缓解大豆进口对中国农业经济的冲击,使中国豆农得益。2002年我国对转基因食品的标识政策的出台和大豆进口的关系密切。
欧盟转基因产品案后,对转基因产品的禁止和暂停进口等措施被认定为违反WTO规则,国家不得不转向比较温和的管理措施,加贴标识的方法是一种比较隐蔽的方法。其一方面可以增加美国转基因作物的市场化,以及美国转基因食品出口的困难,另一方面,比禁令更加不容易受到WTO的审查。因此,在2006年欧盟和美国转基因产品案之后,标识的方法在世界转基因产品的较量中发挥着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