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比较研究
A Study on Comparative Regulations on Genetically Modified Foods Labeling
付文佚
【摘要】在转基因食品的标识上,目前最具代表性的有三种模式:美国的自愿标识制度、欧盟的以过程为基础的强制标识制度和中国的以产品为基础的强制标识制度。这三种模式在对转基因食品的定义、对实质等同的理解、管理原则、管理方法和具体的标识规定上都存在巨大差异。采用不同的标识模式不仅有经济因素的考虑,更有政策导向、文化信仰和各个利益集团的综合影响的原因。正是由于这些综合因素的作用,可以预测到短期内三种模式不会发生趋同化。我国采用中间模式,代表了世界上大多数的对转基因食品标识做出了规定的国家,我国可以发挥更大作用,在食品法典委员会内推动符合大部分国家要求的国际标准的形成。
【关键词】转基因;标识制度
【全文】
转基因食品标识是食品标识中的一种,是一种以过程和生产方法为基础的标识,和其他食品标识(例如重量、成分)不同的是,这种标识不是单纯的在食品标签上加注一行字说明转基因就可以满足标识要求。转基因是食品原材料的生产方法,这种特性伴随着食品生产加工的整个过程,因此标识需要详细的制度规定和执行措施来保障真实性。转基因食品的标识的制度设计有不同的目的,有维护消费者知情选择权,使消费者对食品市场产生信心的目的;有作为风险预防和风险管理的措施之一的目的;还有的是为了保护本国的非转基因作物和农业,增加进口转基因食品成本的目的。国家在制定本国的标识规定时会综合考虑本国传统农业和转基因农业的现状,生物技术的发展水平,转基因农产品国际贸易的状况,消费者的宗教信仰和环境保护等若干因素后,为了实现上述目的中的一个或几个,采用了不同的方式来进行转基因食品的标识。转基因食品的标识主要有自愿标识和强制标识两大类,强制标识又分为以过程为基础的和以产品为基础的两类。自愿标识是通过界定转基因食品和非转基因食品,然后由食品商决定其标识相应的信息与否。相反,强制标识要求食品商(制造者、加工者、零售者)标识是否包含或者有来源于转基因的成分。在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上最具有代表性的国家是美国采用的自愿标识制度、欧盟采用的以过程为基础的强制标识制度和中国的以产品为基础的强制标识制度。三种模式无论是在转基因食品的定义上,还是管理方法和原则上都存在重大差异。这些差异的背后不仅有经济利益的较量,非经济因素的作用也不可忽略。
一、三种模式对转基因食品标识规定的比较
(一)相同的方面
1.和传统食品不同的特性
美国、欧盟和中国对转基因食品和它的健康风险都充分关注,对已经确定的健康风险都要求强制标识。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简称FDA)规定在转基因技术对食品产生实质改变时,要求对转基因食品强制标识。实质性包含4种情形,是指转基因食品和其传统竞争者存在重大的不同,通常的使用名不能够描述新食品;有关食品怎样使用和使用结果对食品本身和食品成分存在争议;转基因食品的营养成分有重大不同;如果新食品中包含一个致敏成分,消费者通过食品名称不能预见到致敏成分的出现时。[1]欧盟1829/2003号《转基因食品和饲料规则》前言22规定了:“转基因食品和传统食品不同的特征必须揭示,包括组成、营养价值、营养影响、使用目的和、某些人群的健康影响以及可能引起道德或宗教关注的特性。”我国2008年施行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18条第3款规定了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有法定转基因原料的,应当在食品标识上标注中文说明。
可以认为三种模式都规定转基因食品和传统食品存在不同时,应当进行标识,只是美欧的规定采用明示的方式,明确规定与现存食品不同的转基因食品应当进行强制标识。我国的规定采用默示的方式,因为我国规定转基因食品应当标识,其中必然包括和传统食品不同的转基因食品的标识。对于这种不同的程度的认定,欧盟不仅要求和传统食品不同的客观特征,还包括道德和宗教关注这种和食品营养无关的主观原因。美国要求的是存在实质性改变,这种改变是客观的、重大的。
2.致敏性
无论哪种标识制度,对于可能带来健康风险的信息,例如致敏性反应都要求向消费者揭示。美国在《来源于新的植物不同性的食品的政策申明》中将转基因食品可能产生的致敏性认定为是食品实质改变的一种,要求进行标识。该申明中举例说明了假如西红柿中插入了花生的某个基因,如果不对这个信息作出特殊说明,会使某些对花生过敏的人群产生过敏反应,因此,即使西红柿的外观和口味都没有发生改变,这个信息也被认为是实质性的,需要加注标识进行说明。[2]欧盟1829/2003号《转基因食品和饲料规则》第13.2.4条规定了转基因食品当对某些人群的健康产生影响时,应当标识。这指的就是转基因食品可能的过敏反应。我国已经被废止的《
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
16条专门规定了:“转基因食品来自潜在致敏食物的,还要标注‘本品转XX食物基因,对XX食物过敏者注意’。”正在施行的《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和《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都没有对转基因食品潜在致敏性进行标识的规定。这主要是由于新办法把转基因食品归入到新资源食品中进行管理,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针对的是整个食品工业的,没有专门规定转基因食品,因此忽略了转基因食品可能产生致敏性的特性,而这种致敏性从食品名称消费者无法判断。这无疑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个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