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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新能源建设

  
  (三)宣传力度不够, 认识不足
  
  对农村新能源宣传力度不足,对新能源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甚至出现错误的认识。在农村大部分地区大量秸秆作燃料不能还田,有些地区垦荒、铲草皮的现象更是普遍,植被遭严重破坏,水土流失严重,农村生态环境进一步恶化。由于宣传贯彻的力度不够,未能引起部分农民的足够重视,对于国家给予补助、补贴的农村能源项目,一些农民持观望态度,消极对待,错过了发展的大好机遇,这种情况影响了农村能源的综合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的步伐。
  
  (四)农村能源建设管理薄弱
  
  部分地区对农村能源设施推广的多,利用的少,建造的多,保存的少,设施管理和技术管理环节薄弱。有的村镇没有条件进行模式配套,有的不懂得设施的原理及其利用技术,使之无法正常使用,这样天长地久,一些能够产生巨大收益的设施被废弃和转为他用。
  
  (五)新能源开发力度小, 专业技术工人数量偏少
  
  物质气化、液化、固化利用,速生、丰产薪炭林的营造及其合理采薪、永续利用,太阳能热水、采暖、干燥、种植、养殖,以及太阳能光伏电源等技术和产品的利用、风能等新型能源的开发利用,尽管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受资金、技术、环境诸方面的原因,并未充分发挥作用。从事农村能源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足,特别是中级以上技术人员数量偏少,加之是个别技术工人初次上岗,对能源设施的建造、维护、保养技术水平参差不齐,影响了能源设施的质量和作用的充分发挥。
  
  三、农村新能源建设的完善对策
  
  (一)完善相关政策法规
  
  完善相关政策法规,为农村新能源得到普及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在今后的立法工作中,应以《可再生能源法》以及相关配套性规定为基础,进一步制定分别针对生物质能、太阳能、风能、小水电等不同形式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单项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形成以《可再生资源法》为基础,以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单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为骨干的可再生能源立法系统。而且需要国务院及国务院能源、价格、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制定配套性规定。
  
  (二) 政府应把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计划
  
  政府应把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计划,作为一项基本的能源政策。为了确保我国到2010~2020年的能源供应,为了实现能源供应的优质化、产业化和规模生产,为了保证资金投入、政策和措施落到实处,应切实把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发展作为一项基本的能源政策,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并将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作为“绿色GDP”对各级政府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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