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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新能源建设

  
  近年来,我国逐渐认识到了在农村发展新能源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各级政府纷纷采取措施,大力推进新能源发展。2006 年6 月国务院新闻办发表的《中国的环境保护(1996-2005)》白皮书指出,“十五”期间,国家先后投入35 亿元人民币,重点推广以沼气建设为纽带的能源生态模式,到2005 年底畜禽养殖废弃物沼气工程已建成2200 多处,年处理畜禽粪便6000 多万吨,建成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13.7 万处,秸秆气化集中供气工程500 多处。2005 年我国沼气用户已达1700 多万户,年生产沼气65 亿立方米。同时还积极推广了太阳灶、风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
  
  二、农村新能源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法规缺失
  
  我国法律中对于新能源的规定散见于《可再生能源法》和《节约能源法》中,这两部法总体上只是框架行法律,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到目前为止,虽然国内出台了一些配套性规定,如《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和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可再生资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等,但在实际操作中这些配套性规定还远不能满足需要,许多重要的配套性规定尚待出台。正是由于相关配套法规不够完善,虽然政府和公众都认识到中国需要加大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程度,但是我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效果一直不太明显。
  
  (二)政府重视程度不够高
  
  长期以来,由于农村可再生能源项目属于投入高、产出低、投资回收年限长,各级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没有将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没有像常规能源建设项目那样,正规地将其纳入国家建设计划。可再生能源技术发展资金缺乏、无来源渠道、管理薄弱等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国家没有一个统一的机构来协调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对于开发农村可再生能源,我国政府在2006年1月1日颁布实施了《可再生能源法》,以法律的形式支持和鼓励各种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但相关配套政策诸如税收、补助、低息贷款和信贷担保、建立风险基金、加速折旧、帮助开拓市场等一系列优惠政策尚不明确,所以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仍处于“迎接春天到来的日子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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