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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单放货的法律属性

  

  2、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承运人可以将收货人或者提单持有人未能及时提货的事实视为债权人拒绝受领货物,而将船载货物提存。关于提存费用等,均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由收货人或者提单持有人承担,因为他们有责任承担提单流转不畅的贸易风险。


  

  四、无单放货的法律属性


  

  由于国际贸易的支付方式不同,提单的流转方式也就随之发生变化(例如D/P,T/T或者L/C等支付方式),以及提单是否正常流转,都可以导致无单放货案件的法律关系迥然不同。所以不能简单的给无单放货定义为侵权或者违约,而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法律属性。


  

  1、合同之债(1)因为无单放货大多发生在卸货港,而根据《海商法》,提单在卸货港又是承运人与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之间的运输合同,所以承运人应当将货物交付给持有提单的人,不仅是法律的要求,而且也是履行运输合同的必然。如果承运人没有将货物交付给持有提单的人,无疑构成违约;(2)如果由于提单流转不畅,当船舶抵达卸货港以后,提单又被银行退回给托运人,可是承运人却在卸货港将货物交给了没有提单的人,此时承运人亦应对托运人承担违约责任。因为此时托运人就是合法的提单持有人。


  

  2、侵权之债如果因没有人到银行付款赎单等原因使得提单流转不畅,造成银行持有提单的后果,此时如果承运人无单放货,对于银行的提单质权就是一种侵权行为,故应认定为侵权之债;


  

  3、合同与侵权的竞和之债如果提单已经正常流转,但是因为承运人无单放货,使得提单持有人不能提到货物,从而造成提单持有人超出提单约定的损失范围,例如工厂停工待料,或者市场行情的暴涨等等。此时的提单持有人也可依据《合同法》关于违约与侵权的竞和法律规范,向承运人提起侵权之诉。


  

  4、因套单存在两套提单而发生债的归属(1)持有无船承运人签发的提单的持有人,不得向实际承运人主张提单物权。如果其采取扣船的方式向实际承运人主张提单物权,实际承运人可根据《海商法》第七十二条关于只有承运人授权的人才可以签发提单的规定,否定无船承运人所签发提单的法律效力。故无船承运人所签发的提单属无效提单,亦即无效合同。(2)如果银行所持有的提单系无船承运人所签发,实际承运人亦可根据《海商法》第七十二条否定该提单的法律效力。因为无船承运人签发提单的行为没有得到实际承运人的授权,而且该提单也不存在权利质权所指向的船载货物的所有权。故应认定银行与出质人的质押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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