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使提单丧失了物权凭证的功能由于无船承运人所签发提单的承运人不是实际承运人,因此在卸货港的提单持有人不可能凭无船承运人所签发的提单向实际承运人提取货物,而只能到无船承运人的代理人处换取实际承运人所签发的提单,才可能提到货物。提单持有人的换单行为证明无船承运人所签发的提单不能直接提货。由于提单是法定的物权凭证,如果不能直接提货,而只能换单后提货,那就足以证明无船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已经丧失了物权凭证的功能。
(五)船舶或者货运代理人未能恪尽职责导致的无单放货
诚然,提单在其流转过程中,由于其流转环节的复杂和流转方式的多样化,可能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流转不畅现象。如果再加上无船承运人或者货运代理人的套单问题,提单的流转会出现更多的流转不畅问题。由于在卸货港一般是由船舶代理人代表承运人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有时提单持有人还要委托一个货运代理人代其提取货物(有时还包括报关报验)。所以,在海运实践中,无单放货的主要实施者,一般都是船舶代理人或者货运代理人。这就需要船舶代理人或者货运代理人对提单的物权属性了如指掌。遗憾的是,我国的船舶代理人以及货运代理人对提单在法律上的严肃性不够重视,所以经常导致无单放货的惨剧发生。最具戏剧性的是无单放货以后,真正承担责任或者遭受损失的不是这些代理人,而是委托人,即实际承运人或者提单持有人。
三、承运人避免无单放货的合法途径
在海运实践中,经常发生这样的事实,即提单上载明的记名收货人或者副本提单持有人借口因生产需要,收货人急于提货,并声称提单还没有流转到手等原因要求承运人无单放货。承运人基于保函或者其他原因同意无单放货以后,有时真正的提单持有人出面向承运人主张提单物权,这就必然导致提单纠纷。依据《海商法》,承运人应当拒绝无单放货,而采取如下步骤避免纠纷的发生:
1、《海商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在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或者收货人迟延、拒绝提取货物的,船长可以将货物卸在仓库或者其他适当场所,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承担。”根据上开法条的规定,如果在卸货港提单持有人未能及时向承运人主张提货权,承运人可依法将货物存储在仓库中,等待提单持有人的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