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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服务贸易紧急保障措施制度中的“国内产业”范围问题

  
  在全部61家基金管理公司中,纯中资服务提供者有28家;中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中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4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股权比例未超过25%,属于外资参股的中资服务提供者;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27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股权比例高于25%但未超过50%且不拥有实际控制权,属于非外商控股的外商投资服务提供者;诺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中欧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外资股权比例为49%但拥有实际控制权,属于外商控股服务提供者。

  
  在全部171家期货公司中,纯中资服务提供者有168家;银河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山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外资股权比例高于25%但未超过50%且不拥有实际控制权,属于非外商控股的外商投资服务提供者;中信新际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外资股权比例未超过50%但拥有实际控制权,属于外商控股服务提供者。

  
  我们认为,我国现行证券期货服务业对外开放政策对外资股东在中外合资公司中的持股比例作了较为严格的限制,其本意是不允许外资股东拥有实际控制权。但是,基于股东之间的协议或者其他安排,某些中外合资公司的外资股东取得了实际控制权,从而构成了事实上的外商控股服务提供者。

  
  三、关于国内产业范围问题的建议

  
  服务贸易不同于货物贸易的重要特点之一,就是跨境服务可以通过商业存在的方式在东道国提供。在货物贸易中,进口商品必然为非国内产业生产的商品。然而,在服务贸易中,另一成员服务提供者通过商业存在形式提供的服务,即“进口”服务,却未必不属于国内产业。显然,在多边服务贸易体制中,国内产业这一概念的范围更为复杂。界定证券期货服务业国内产业的关键在于,在外商独资服务提供者、外商控股服务提供者、非外商控股外商投资服务提供者和外资参股中资服务提供者这四类商业存在形式服务提供者中,哪些应当被纳入证券期货服务业国内产业的范围,哪些应当被排除在国内产业的范围之外。那种认为界定证券期货服务业国内产业的范围与界定“进口”服务的范围是一个问题,进而认为只有纯中资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才属于国内产业的看法,是有失偏颇的。

  
  我们认为,结合我国境内商业存在形式证券期货服务提供者的分析结果来看,应当以中资股东是否拥有实际控制权为标准来界定证券期货服务业国内产业的范围,这样更有利于维护我国证券期货服务业的安全和所有服务行业的整体经济利益。具体地讲,建议将中资股东拥有实际控制权的非外商控股外商投资服务提供者和外资参股中资服务提供者,连同纯中资服务提供者一并纳入国内产业的范围。首先,在多边服务贸易自由化体制下,我国目前主要通过市场准入措施限制以商业存在形式提供的跨境证券期货服务,将上述有外资参与的服务提供者纳入国内产业范围,将上述外资控股的服务提供者排出在国内产业范围之外,符合我国现阶段证券期货服务业对外开放政策的本意。其次,将上述有外资参与但外资不拥有实际控制权的服务提供者纳入证券期货服务业国内产业范围,表明这些服务提供者将会受到服务贸易特别保障措施制度的保护,有助于鼓励中资证券期货服务提供者与外资证券期货服务提供者开展合作,引进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升我国证券期货服务业的综合竞争力。再次,即使适度从宽地界定国内产业的范围,仍然可以运用其他保障措施保护外资参股中资证券期货服务提供者和纯中资证券期货服务提供者,因为《服务贸易总协定》允许成员援引“审慎例外”等保障性规定对跨境金融服务实施限制,以实现维护本国金融体系安全和稳健等社会目标。况且,从短期和中期来看,我国进一步放宽中外合资证券公司和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股权比例以及扩大中外合资期货公司外资股东范围的可能性都不大。[17] 最后,服务贸易紧急保障措施制度中关于国内产业范围的规定将普遍适用于所有服务部门,考虑到相对于金融服务业而言,其它服务部门可以有效援引的保障机制较少,将外商独资服务提供者和外商控股服务提供者排除在证券期货服务业国内产业的范围之外,也有利于维护我国其他服务产业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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