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WTO服务贸易紧急保障措施制度中的“国内产业”范围问题

  
  二、对我国境内商业存在形式证券期货服务提供者的分析

  
  从我国对证券期货服务业的监管要求、证券期货服务的提供和消费特点以及我国证券期货服务业的发展状况来看,对于通过跨境交付和境外消费方式提供的证券期货服务,在我国并不具有普遍需求基础。基于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外汇管制方面的考虑,通过跨境交付方式提供的跨境证券期货服务在我国将受到严格的限制和监管。基于审慎监管的考虑,我国不可能允许通过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境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这就意味着,商业存在是外国服务提供者在我国境内提供跨境证券期货服务的主要方式。从实践来看,我国现有的证券期货服务业对外开放措施也主要针对此类服务提供方式。此外,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境外证券类机构和境外证券交易所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不能从事经营性活动,只有另一成员服务提供者拥有股权的中外合资证券公司、中外合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和中外合资期货经纪公司才能够提供实质意义上的证券期货服务。因此,为了合理界定证券期货服务业国内产业的范围,有必要进一步分析另一成员服务提供者通过在我国境内设立合资公司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情况。

  
  根据前述商业存在形式服务提供者的分类标准,我们对截至2008年底经证监会批准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基金和期货业经营机构的具体情况作了分解(参见表一)。

  
  表一、我国境内商业存在形式证券期货服务提供者情况表   单位:家数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服务提供者类型

  
总计

  
外商独资

  
外商控股

  
非外商控股

  
外资参股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