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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服务贸易紧急保障措施制度中的“国内产业”范围问题

WTO服务贸易紧急保障措施制度中的“国内产业”范围问题



——以我国证券期货服务业为视角的分析

The Definition of Domestic Industry under the Multilateral ESM Regime



An Analysis Based on China’s Securities and Futures Industry

刘轶


【摘要】在证券期货服务业商业存在形式市场准入方面,我国对外资参股各类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最高比例设定了相应的标准,其本意是不允许外资取得控股地位。分析表明,我国虽不存在外商独资服务提供者,但存在外商控股服务提供者以及非外商控股外商投资服务提供者、外资参股中资服务提供者和纯中资服务提供者等证券期货服务提供者。为维护我国证券期货服务业的安全和所有服务行业的整体经济利益,建议以外资股东是否拥有实际控制权为标准,适度从宽地划定证券期货服务业国内产业的范围。此外,在关于国内产业范围的谈判中,应注意坚持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确定“实际控制权”的认定标准。
【关键词】服务贸易;紧急保障措施;证券期货服务;国内产业
【全文】
  
  据悉,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规则谈判工作组将于近期重启关于建立服务贸易紧急保障措施(Emergency Safeguard Measures, ESM)制度的谈判,首轮技术讨论的主题是“国内产业”(domestic industry)定义问题。[①] 该定义直接涉及紧急保障措施保护对象的范围,是建立和实施紧急保障措施制度的基础,因而是本次谈判的关键问题。通过跨境交付(cross-border supply)、境外消费(consumption abroad)和自然人流动(presence of natural persons)等方式提供的跨境服务不属于国内产业的范围,这一点毋庸置疑。然而,通过商业存在(commercial presence)方式提供的跨境服务,是否属于国内产业的范围,则需要根据跨境服务提供者的类型以及相关服务产业对外开放的情况和趋势作进一步的分析。本文拟以我国证券期货服务业为视角,在分析我国境内商业存在形式跨境证券期货服务提供者具体情况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关于国内产业范围问题的立场和谈判策略。

  
  一、我国证券期货服务业商业存在形式市场准入概况

  
  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关于服务提供者的定义、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以及我国外资管理体制,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服务提供者可分为外商独资服务提供者(外资拥有全部股权)、外商控股服务提供者(外资拥有50%以上股权或者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拥有实际控制权)、非外商控股外商投资服务提供者(外资持股比例高于25%但未超过50%,且不拥有实际控制权)、外资参股中资服务提供者(外资持股比例不超过25%)和纯中资服务提供者(外资不拥有股权)等五种类型。从理论上讲,非外商控股外商投资服务提供者、外资参股中资服务提供者和纯中资服务提供者均由中方控股,应当被纳入国内产业的范围。但是,证券期货服务业国内产业的范围是否能套用这一标准,还应结合我国证券期货服务业对外开放的具体情况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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