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复议的实践促进了宪法实施
伴随行政复议制度发展与完善,行政复议制度促进了我国宪法在现实生活中实施。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保障公民权利。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制度一个主要目的。依据《行政复议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复议制度为保护公民权利免受国家权力提供了救济渠道。《行政复议法》第6条采取了列举和概括的方式确立复议范围中,其保护的宪法权利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经营自主权及其它经济权利(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等等。从全国的情况来看,《行政复议法》实施后,行政复议案件已经接近于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行政复议案件大幅落后于行政诉讼案件的状况得到扭转。行政复议已成为维护公民宪法权利的一种重要途径。以贵州为例,《行政复议法》施行前,全省行政复议机关收到的行政复议案件每年约1000余件,而《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2000年,全省收到行政复议案件增到2800件,而2001年该省收到的行政复议案件又增加到3500余件。[6]
2.保障和监督国家职权合法合理运行。在行政复议制度中,上级机关防止和纠正违反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与此同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对合法合理的行政行为给予确认,这两个方面均有助于提高行政效率,保障国家职权的实现,促进宪法所赋予的国家行政职权的顺利实现。此外,行政复议制度还允许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行政复议法》第1条规定,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我国行政复议立法中确立了三项指导原则:第一,体现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特点,不宜也不必搬用司法机关办案的程序,使行政复议“司法化”;第二,坚持便民原则,不能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通过行政复议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过程中处处感到不便;第三,强化对复议活动的监督,严格法律责任,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快捷、便民,又不需要老百姓支付复议费用的优点,使行政争议尽可能解决在行政机关内部。[7]这些原则更多地是体现了行政复议在保障和监督国家合法合理运行的功能。
3.保障立法的正确实施。一是通过审查具体行为来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行政复议法》第4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二是对规章以下的抽象行为的审查,即行政规定的审查权,来保障宪法的实施。《行政复议法》第26条、第7条规定了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将依据自身职权来行使规定审查权。其审查的范围包括:(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规定是我国行政机关制定的抽象性文件,我国行政机关在具体执法过程中的主要依据之一。行政复议法将规定纳入审查范围,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也间接保障了宪法实施。成都政府在2000年一季度收到12件行政复议申请中,就有2件对其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一并提出了审查申请,这在我国行政法治相对薄弱,宪法审查制度不完善的现状,无疑是一个非常难得的进展。